晨报讯2004年11月26日,11岁少年民民正在火车里玩耍,突然火车启动了,他慌忙跳下火车,却把左小腿留在了铁轨上。近日,经过南京中院调解,民民从铁路部门获得10万元赔偿款。民民一案的最终结果打破了“火车撞了白撞”的惯例,成为全国首起铁路部门对被撞伤者作出巨额赔偿的案例。 放学少年小腿被轧断
民民就读于栖霞区尧化门一所外来人口流动学校,距校门口60米就是一条铁路,校门口有一个石梯直通到铁路旁。民民告诉妈妈,中午放学后,他见校门口的铁路上停着一辆火车,就与几个小朋友爬上一列临时停在站外的火车车厢玩耍,这时火车突然启动。他慌忙从车上跳下,结果左脚被拖入车底。2004年12月31日,民民终于伤口愈合,出院回家了。临出院前,医生嘱咐,必须在半年内为民民安装价值6800元的假肢,否则肌肉将会萎缩。 律师力争由地方法院审
民民从一个活泼可爱的少年成了残疾孩子,以后直到他18周岁,每年都要更换新的假肢,成年后也需要每四年更换一次。这笔开销对于来宁打工的农民夫妇无疑是天文数字。民民父亲因此找到了上海铁路管理局南京分局。但铁路部门捧出国务院1979年颁布的178号文件,依照这份《规定》,“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须由本人交纳。”
尽管铁路部门松口可以给1万元人道主义补偿,2005年1月10日,民民父亲还是委托龚律师,将上海铁路局南京分局告上法庭。
龚律师决定向侵权发生地的南京市栖霞区法院起诉。上海铁路局南京分局立即提出管辖异议,要求由铁路运输法院来审理。不久,南京市栖霞区法院作出将此案移送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定。
“如果上铁路法院,很可能就是赔偿300元。”龚律师据理力争申请了复议。他称,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言下之意,也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地方法院起诉。2005年5月,南京中院撤销了一审裁定,确定此案由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审理。 让人眼前一亮的判决
2006年5月11日,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判决:铁路部门在直通铁道的石梯处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和护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赔偿民民各项经济损失20.5万余元。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铁路站区和线路都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同时也对未成年人来说充满了吸引力,这促使了民民进入线路玩耍。铁路部门作为铁路运输的管理者,在事故不远处存在小学的情况下,应对未成年人尽到比成年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在此处设警示标志及护栏。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线路,对已进入线路的应及时清理。如果铁路运输企业未尽适当注意义务,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也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然,铁路部门在强调社会公众义务的同时,也应当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
龚律师认为,此案的判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对“铁老大”不公平法则的有力阻击。铁老大上诉后调解
铁路部门上诉的理由有,没有文件硬性要求他们在铁路线路上设立警示标志和护栏,铁路下面已有涵洞方便行人穿越铁路,他们已经尽到了疏导义务,因此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民民的贪玩,以及家长、学校的监护不力。当然,案件更应该到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龚律师对此认为铁路部门应对民民一事负全部责任。
近日经南京市中级法院调解,铁路部门同意赔偿民民10万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所有的受理费、诉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