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抵赖 粮商无奈
【导语】
昨天我们的节目播出了几位外地粮食商人遭遇卖粮骗局的故事,他们的共同经历都是和四川成都周边县市的酒厂签订了高价粮食购销合同,货到当地以后厂家先是认可质量,粮食入库以后又指出质量不合格,然后大幅压价,最后,已经大幅减少的货款还要有相当部分用白酒来抵,而这些用来抵账的白酒大都比市场销售价高几倍甚至十几倍。
我背后的几张照片是节目播出以后,陕西洛川的雷先生发给我们的,他和四川泸州五斗粮酒业有限公司做粮食生意,损失了12万多,换回了341件白酒。以同样方式从五斗粮酒业公司换回白酒的还有不少人,光我们现在得知的就有黑龙江的贾先生,他亏损了7万多,新疆的陈先生,他的损失是20多万。
除此以外,从昨天晚上到现在,我们陆续接到了十几个热线电话,都是各地粮商向我们反映他们在四川遭遇了同样的骗局。为什么如此相似的骗局会大量出现?请看记者的后续报道。
【正文】
为了了解酒厂和粮食商人交易的具体情况,记者随吉林的黄振、黑龙江的乔丙伟两名外地粮商到大邑县寻找和他们接洽过的采购人员。
同期:成都市大邑县大庄园酒厂厂长 杨评:
黄振:黄汉华是你们这儿的?杨评:现在不在这边上班。
黄:现在不在,以前在。现在去哪儿了?杨:我不清楚。
乔丙伟:你们厂的人上哪儿了你怎么不清楚?
杨:他辞职了,没有在这儿干我就不清楚了。
乔:你们这儿有个吴经理现在在吗?杨:不在。
记者:我们现在找什么人,就是只要是跟他们有关的人现在都不在厂里面?
杨:都不在。
【正文】经过网络搜索,黄振发现黄汉华后来到了江山多娇酒厂。但在空荡荡的江山多娇酒厂并没有找到黄汉华,却意外地见到了雅安市名山蜀乡酒厂的彭经理。黄汉华曾介绍黄振和这家酒厂签过一个玉米购销合同,合同条文就是彭经理手写的。
【同期】四川省雅安市名山红星蜀乡酒厂 彭某:
记者:我们是找黄汉华他现在在哪儿能告诉我吗?彭:他回湖北去了。
他是湖北的? 对,他回湖北去了。
记者:你是从雅安过来负责销售的?彭:我是来这边玩一下,我来看看情况的。
记者:你也是湖北的?彭:嗯。记者:你们是一起的是吧?彭:是。
黄:咱们初次见面的时候,在那个酒厂你说你是当地的?
彭:你叫什么名字?黄:我黄振。
彭:对对,你是黄振。记起来了。搞那个什么名堂?黄:玉米。
记者:您那时候为什么说你是当地人啊?
彭:我当地人。你拍干吗?你拍我干吗是不是啊?
【正文】虽然没有找到当初经手的采购人员,但在当地,这些采购人员和酒厂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
【同期】大邑县某酒厂知情人:
我了解的情况大部分都是湖北那边过来的,跟酒厂的关系就是他以酒厂挂靠在这个地方,以酒厂为名,货主来以后看这个地方比较大,然后货主比较相信,然后就给他发货,发货过来已经就开始骗。
【同期】成都市大邑县贸易局局长 郑良:
这边厂家的名义,然后这种所谓采购商、供货商是单独的经营模式,但是打的牌子是这边的企业。用了他的厂里边的什么采购经理、业务主任,他给他挂了这个头衔。
【正文】原来,大邑县有很多酒厂近年生意不景气,一些以外地人为主的所谓采购人员就租用了酒厂的办公场所,以酒厂的名义,用各种手段低价获取外地粮商的粮食,同时帮酒厂高价卖出白酒。酒厂得到承包费和部分卖酒的利润,这些采购人员则获得了粮食低买高卖的差价、部分卖酒的利润,还有粮商支付的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外地粮商由于长途运输大量粮食,不便转运和退货,只好接受亏损,换回部分现金和高价白酒。
记者注意到,酒厂和外地粮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大都规定粮食需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又规定按供方提供的小样对粮食进行验收。而事实上这样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对供方非常不利。因为几十吨甚至几百吨粮食要想和几两样品完全相符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粮食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也很难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更有一些酒厂在粮食入库后掺杂使假,进一步降低了粮食质量。另一方面,酒厂虽在网上宣称现款结算,却不把这个承诺写进合同,最终以各种理由迫使粮商接受用酒结算的方案。不少外地粮商在亏损之后都感觉交易过程有问题,但他们的投诉却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受理。
【同期】成都市大邑县工商局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局长 赵松柏:
他们(粮商)说他们是合格的产品,但是到他们(酒厂)那儿就是不合格的产品,我们按照工商的纪律,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依据。
记者:这么多类似的活动当中,存不存在不公平交易或者是商业欺诈的行为呢?
赵:他们之间的交易行为来讲,他们签定了合同,他们的交易来讲,当事人双方形成的共识,到最后反映出一些问题,就是刚才所谈的,是不是属于诈骗行为,或者是什么样的行为,我们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才能查处,或者是打击。
【同期】成都市大邑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大队长 刘斌:
高粱在入库的时候,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是要认可的。
乔:当时我说第一天粮食送到的时候他说没问题,放了一夜他说有问题,你说这个问题能怨我吗?在他库里出现的责任,应该是他的责任。
刘:这种情况下你签了字,在入库单上签了字,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当时双方是自愿履行的这种协议。
【正文】大邑县贸易局负责当地白酒专卖的管理,但该局表示酒厂用酒高价低账的行为超出了他们的权限范围。
【同期】成都市大邑县贸易局局长 郑良:
双方找来以后,就各人陈述一段,一个是强调自己受骗。二一个是强调我是经济纠纷合同,所以就死死地界定在经济纠纷或合同纠纷这样的范围内。尤其是我们作为酒的专卖管理机构,对粮食收购这一块儿和市场这一块儿没有专门的责任。所以我们在劝解以后,就没有多大的效果,最后我们给了他一个建议,一个是坚持各执一词,坚持自己的观点,最后就是诉诸法律,我觉得这样是解决事情的最好的办法。
【正文】记者从大邑县法院了解到,至今还没有粮食商人就此起诉过酒厂。
【同期】吉林粮食商人 黄振:
证据不太充足现在,解决合同的那时候,我是一个外地人,一个人在这儿,朋友也没有,亲属也没有,跟他们拖不起。
【同期】河南粮食商人 王女士:
我跟律师讲,律师说你要维权可以,但是第一,这个东西都是通过很周密的,周密安排的,而且目前法律上对这个定位还不是很明确了。他们整个的操作从法律上不好定位。
记者:找不出漏洞?
王:找不出漏洞。因为这我签了,我是因为质量问题的,你必须得签,你签了才能拿钱。而且它那个东西,最后一系列的东西,他也给你钱了,货也在那儿了,你怎么说它是诈骗呢?
【正文】外地粮商在合同和协议上签了字,看起来似乎都是自愿交易,但这样的交易是不是真的没有法律问题呢?
【同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农业经济法学会理事 李显冬:
当你把粮食已经拉到我的门口的时候,我是到岸价格,你已经花了收购费,你已经花了运输费,你已经花了很大的成本,而且粮食又是一种容易质变,容易造成损耗的这么一种商品,那么当你拉到一个地方的时候,我说不要的时候,这个时候你就没有办法。因为你再拉回去,或者再想卖到别的地方就很困难了,所以这个再逼着人家去变更合同,对于变更合同的合同来讲就不仅仅是诈欺的问题,又增加了一层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那么不管是诈欺的合同,不论是趁人之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都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在一方当事人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就有权利起诉到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关,要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这些合同。
主持人编后
【口播】
千里迢迢运来的粮食到酒厂仓库以后突然被认定出现质量问题,粮食商人降价亏损,酒厂以酒高价抵账,这样的事情频频发生,但粮商大都有口难辩、有苦难言。好在法律专家告诉我们这些不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希望卖了粮食换回白酒的粮食商人们能早日讨回公道。眼下正是粮食销售的旺季,我们还要提醒广大粮商在签订合同、交货结账时都要提高警惕,细抠合同条文,提高法律意识,以防交易中的骗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