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莱州讯(张得玲 朱晓兵)近日,莱州市出台《房屋租赁管理试行意见》,自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该意见适用于莱州市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莱机构、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所有房屋租赁活动(但大商场、独立工业厂房租赁除外)。 试行意见主要包括管理和征税两方面。城区:以社区为单位、社区警务室为依托,成立由社区民警、居委会干部、招聘的租赁房屋专管员、物业保安等参加的租赁房屋管理站,负责抓好城区租赁房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镇街:在派出所设立租赁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站,或以警务室为依托,片综治工作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加强租赁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
征税方面,以莱州市管辖范围内的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活动为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莱机构发生的公房租赁活动,仍由相关单位按原征管渠道办理。征税标准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用房为租征税两方面赁收入的5.55%,住房为租赁收入的3.33%;房产税:营业用房为租赁收入的12%,住房为租赁收入的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