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0日电 据贵州都市报报道,杀死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嫌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然而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他却当庭声称自己精神上有障碍。后经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日前,经贵州省高级法院核准,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都匀市对石安执行死刑。
2005年5月25日,贵州黔南三都自治县中和镇人大主席团主席石奇忠因执行公务被石安怀恨在心,同年5月31日,石安将石奇忠杀死,石安随后潜逃至广西打工。2005年9月25日,石安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石安均交待了其杀人的犯罪事实。
2006年4月8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石安当庭辩称:案发前自己外出打工,没有杀人犯罪;其辩护人也提出了石安在作案前表现失常,精神上有障碍。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随后在贵州省安宁医院对石安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结果表明,石安作案时意识清楚,无任何精神病症状,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存在。石安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死刑的判决,石安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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