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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10月13日电《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
具有强制性
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考虑到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和支付特点,为方便企业缴费,规定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费率按《关于调整大连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大劳发[2004]14号)文件执行。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外地单位如何办理
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在注册地参保的,可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事故伤害,应到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既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又未在我市参保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由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鉴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如何认定工伤
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日起,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所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为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本人或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可在其受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按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向所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时限为30天,农民工本人申报工伤的时限是一年,如超过一年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不再受理。
受伤的农民工医疗终结后,向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发生工伤如何赔偿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和《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122号)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其中因工伤残为1~4级的农民工享受的工伤待遇,实行一次性支付或定期支付两种方式。如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的,待遇标准以其受伤时所对应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年龄为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1~4级分别为赔偿基数的14、12、10、8倍;年龄为35周岁以上至50周岁(含50周岁)的,1~4级分别为赔偿基数的13、11、9、7倍;年龄为50周岁以上的,1~4级分别为赔偿基数的12、10、8、6倍。也就是说,年龄段不同其赔偿的工伤待遇也不同,年龄段小的赔偿倍数高于年龄段大的赔偿倍数。
因工死亡且有供养亲属的参保农民工,供养亲属提出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待遇标准以职工工亡时所对应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1人的为8倍;供养2人的为9倍;供养3人以上(含3人)的为10倍。也就是说根据供养人数的多少,确定了不同的待遇。
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或停保后,农民工发生工伤的,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因工伤待遇支付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作者:来源:大连晚报编辑: 朱丹钰 收藏本文国 内 国 际教 育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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