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在《关于山东省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对外旅游宣传中地名使用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公司对其开发项目所进行的广告宣传,在涉及地名的表述时,使用了‘前梁山’、‘北梁山’等未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非标准地名,与《地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关于地名使用的规定相违背,因此,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地名的法律规定,予以纠正。 ”近一段时期来,东平县的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东平湖旅游开发中,将湖边的腊山、六工山分别称为“前梁山”和“北梁山”,将东平湖称为“梁山泊”,在各级新闻媒体上大肆宣传和炒作,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梁山县对此十分重视,认为该公司在旅游开发中擅自更名,误导游客,是极其不负责任的的侵权行为,并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民政厅提出上述意见的依据是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四章规定,“机关、部队、团体、企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山东省民政厅出台的《意见》中还指出,“自然地名实体和自然景区名称,均是经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布的,具有法定性,不同于一般的人造景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更改。‘梁山泊’是已经消失的历史的地名,无论是其指代实体的地域变迁,还是名称本身的演变,现在的‘东平湖’和历史上的‘梁山泊’都不可混为一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