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裴晓兰来源: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通讯员高志海)史女士乘坐的公交车遭遇追尾,史女士受伤。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决追尾车所属的巴士公司赔偿史女士医药费等共1.6万余元。
去年1月7日下午,史女士乘坐的957路公交车行至洋桥时,被司机张某驾驶的730路公交车追尾,车祸中史女士被撞成头部外伤、颈部软组织挫伤受伤。
二中院认为,巴士公司司机张某在运营时与957路公交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957路车上的乘车人史女士受伤,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张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事故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应由他所在的巴士公司承担,巴士公司应赔偿史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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