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
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6日电
国务院通过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将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保护我们身边的“蓝色国土”。
《条例》分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管理、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五个章目。在“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一章里特别提到,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在“污染物排放管理”一章对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作出了细则规定,特别强调海洋工程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专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海洋局提供的资料显示,作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相继制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和审核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全面推进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目前,海洋石油开发、海底电缆管道等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经全面开展,进一步规范了海洋工程的管理。
下一步,我国将强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监管力度,加强和石油平台的密切配合,完善应急报告制度,努力防止重特大溢油事故的发生。还将重点加强对陆源入海排污口的监测频率,增加监测要素,及时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建议尽快建立有关海域的油指纹库和卫星动态监测体系。另外,在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下实行常规的巡航监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