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对本院爆出13名法官受贿窝案深表痛心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近日同样因严重违纪被“双规”,这位以“救火队长”身份出现、受命于危难之际的法院院长,一面高调反腐,一面却严重违纪,他推出的所谓“刮骨疗毒”也没能挽救他,最终倒在了“前腐后继”的路上。
周文轩出事之所以能牵动众人神经,是因为这之前武汉中院的“腐败窝案”牵涉到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而震惊司法界。周文轩在这个“腐败窝”里继续着武汉中院的腐败作风,只不过他做得更隐秘而已。事实上,类似于武汉中院的腐败窝案近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前不久有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的“窝腐”案,近在眼前的有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三任行长的“提拔腐败”。这些往往都是查处一个腐败分子,就带出一片“腐败群体”。
一个单位,一个行业,一群掌权者的集体腐败其危害性自不待言。这种基于“利益均沾”之上的腐败分子、腐败行为一旦形成“腐败同盟”,不但给反腐、监督工作带来难度,更重要的是,这种腐败同盟的存在影响着官场生态,并极易威胁到一个执政群体的抗腐免疫力。
武汉中院的窝案缘于相互监督机制的失效,李大伦的群腐是因为一把手监督机制的缺失,但追根究底,这些腐败的背后无疑都与利益挂上钩。从最上面的腐败者到最底端的行贿者,集体共享腐败带来的利益,从而形成一条自上而下的腐败链。行贿者享受金钱所换取来的既得利益,受贿者获得权力所带来的物质财富。出于对利益分配的默许以及利益分享的共存,导致同盟者对腐败潜规则的心理认同和习惯取向。而这种腐败同盟发展到极致就是权力与资本结合的更大犯罪。“窝案”大多数都是权力与资本运作到一定时期,由于分配的不均或者利益的不能共享,才露出端倪的。
腐败同盟的扩大化,不但使得官场执政生态恶化,而且容易形成一个新的腐败利益群体。这个群体通常是由上面的领导首先带头违纪,下面的纷纷效而仿之,最终实现权力交换利益的共同腐败。由于同处一条船上,同在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这种腐败也通常被称为是最安全的腐败。而且,由于相信“法不责众”的错误理念,使得腐败群体在权力交换过程中,虽然明知道存在违纪问题,但心理障碍却相对小得多。他们往往堂而皇之地进行权钱交易,却不用担心受罚,因为行贿与受贿者存在着利益共生关系,使得堡垒无法从内部攻破。
更为荒唐的是,腐败很多时候居然被认为是为部门谋取利益,为小群体谋取福利。在披上了一件部门利益的外衣后,腐败同盟存在似乎显得更冠冕堂皇了。
反腐是当前的一大要事。腐败同盟的扩大化,也要求反腐工作的深入化。利益共沾的腐败群体,一旦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随心所欲地玩弄权力交换,或许也能形成小范围的特殊利益群体。而这个特殊利益群体存在的缘起,就在于腐败同盟的存在。
当腐败趋于结盟,而且远没有其他利益群体的竞争时,这个所谓的特殊利益群体就更应该值得警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