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业主交纳了相关费用,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轿车遭窃后,所在小区的物业部门对此应否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对该类案件又会做何判定?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本刊特邀主审法官讲解分析。
业主与物业签车辆管理协议交停车费车辆丢失引官司业主要求物业赔损失
张女士所在小区由某实业公司的分支机构某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张女士花33.3万余元购买了一辆轿车,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没有约定期限的《机动车管理协议书》;张女士向停车场交付了年度停车费1440元,并领取了物业公司发的停车证。凭该证及停车费收据,张女士可将车辆开进小区并停放。
几个月后,一天早晨6时,张女士发现放在小区的车辆丢失,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机动车盗抢保险理赔申请。车辆丢失5天后,张女士从停车场补办了年度停车费发票。市公安局机动车案件处理部门立案查找车辆未果,在3个月后出具了丢失证明。张女士据此从保险公司获得22.2万余元车辆丢失理赔款。
之后,张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停车场、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提供车辆停放与保管服务,即应保证车辆完好与安全;停车场、物业公司本应依据出入证控制小区车辆安全,却放任不查验,导致放在自家楼下的车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停车场、物业公司、实业公司赔偿11.1万余元车辆失窃遭受到的经济损失。
张女士出具了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1440元的停车费发票、《机动车管理协议书》、物业停车车证、张女士手写要求补办年度停车费发票的申请、机动车辆盗抢保险出险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赔款收据等证据。
停车场辩称,起诉前张女士未曾告知丢车一事,停车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实业公司也辩称,公司与张女士无车辆保管关系,也无保管协议,故不同意赔偿。
判决物业承担部分责任赔3.2万元提醒保留证据贵重物品要上保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是小区业主,交纳了停车费用,获取了所在小区停放车辆的权利,领了物业公司核发的机动车证,张女士据此可以驾车进出小区并停放车辆;张女士还与物业公司达成机动车管理协议。因此,停车场及物业公司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均负有对在小区内停放机动车的管理义务。停车场及物业公司对张女士轿车在小区内丢失负有一定责任,对车辆丢失所造成的11.1万余元直接损失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张女士对损失的产生也负有责任,对其要求赔偿余下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停车场、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张女士3.2万元损失。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此案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停车场赔偿张女士3.2万元丢车损失,并由物业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是适当的,维持了原判。
案件承办法官龙云斌认为,本案中,张女士在车辆丢失后,及时书面申请补办了停车费发票,该发票为其赢得部分诉讼请求起了一定作用;若其在案件审理中,没有该发票作为证据,停车场也否认其已交纳相关费用,那张女士部分胜诉也将变得十分困难。
另外,此案停车场收取的费用只是车辆停放管理费用,实际双方并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因此发生纠纷后停车场只负担部分责任。案件中,张女士未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而是停放在自家楼下;物业部门也未及时提醒其应将车辆放到指定位置,同时在管理方面也不规范、到位,因此双方对车辆丢失都存在一定过错,分别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中,即使张女士没有任何过错,物业也未必要承担全部损失责任。比较庆幸的是,张女士事先为车辆投了保,因此损失相对小些。
龙法官从近年自己审理的一些物业管理纠纷、财产损害纠纷等案件发现,人们保险意识普遍不强。因此,对贵重物品,特别是大型贵重物品,人们要及时上保险,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贵重物品在住处丢失后,最好同时向公安、物业、保险部门报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