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滨州10月19日讯 近日,被告人李某因中止犯罪行为,被无棣县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6年4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携带一根绳子,翻墙藏入本村妇女赵某家,欲对赵实施强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但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基于被害人的乞求,放弃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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