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驻粤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我省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关细节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对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查验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查验便携式保险标志。对没有按规定购买交强险或者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公安机关将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其中“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按照保险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应类型车辆交强险基础费率予以确定。如没按规定购买交强险或者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6座以下家用汽车将被处2100元罚款。6座以下出租车将被处3600元罚款。
《条例》规定,投保人在7月1日前向保险公司购买、7月1日后起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单不符合相关规定。11月1日前,各地公安机关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购买7月1日后起保的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将告知当事人办理退保手续并购买交强险,不予处罚。11月1日后发现上述车辆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处罚。(记者陈翔通讯员王肃沁、谭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