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孙少衡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的、经常性的方式。这种方式的运用在促进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执法机关改进工作以及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在实际工作中,执法检查有时走过场,监督流于形式,等等。 因此,改进执法检查,增强其监督实效就显得尤为重要。
明确开展执法检查的目的
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主要是为了找出有关执法机关或部门在执法和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然后监督有关执法机关或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因此,作为执法检查主体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应严肃认真地依法进行,并对执法检查的结果负责。有关执法机关或部门的执法行为或工作情况是执法检查的客体,作为有关执法机关或部门来说,应真心实意地欢迎人大的执法检查,积极予以配合,主动介绍情况,而不能忌讳检查,更不能弄虚作假。事后还要根据人大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
与发挥代表作用相结合
各级人大代表分布各地,工作在各行各业,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如何?有无违法行政、司法不公和违法行为,他们有最直接的感受,能及时发现。因此,必须把发挥代表作用与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在认真分析人大代表于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根据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反映强烈的问题来选择执法检查项目,可以使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而能有效地抓住具有强烈现实意义和紧迫性或前瞻性的执法检查项目。二是要在开展执法检查前通知人大代表就地进行调研。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对代表反映的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重点地区、重点内容和重点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邀请反映情况比较突出的代表一道参加。这样,既能充分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又能有效增强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的实效。三是执法检查组形成的报告,要及时向代表反馈,听取代表意见,接受代表监督。
把明察与暗访相结合
开展执法检查,必须了解到真实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执法机关或部门为了掩盖执法或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种种作法甚至弄虚作假。因此,要使执法检查了解到真实情况,必须把明察与暗访结合起来。要改进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改变长期以来在执法检查中存在的墨守成规现象,即检查前先给检查单位打招呼,被检查单位汇报什么听什么,让看什么看什么,所听到,是精心组织的汇报材料,成绩可圈可点;所看到的,是仔细选择的地点,全是精雕细刻的“盆景”。结果是听了成绩、看了“亮点”,走马观花,水中望月,使本来十分严肃的执法活动变成了走过场。因此,必须走出旧框框,积极探索执法检查的新方法。其中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即将执法检查或专题视察组一分为二,一部分按照预定的路线检查或视察,一部分则采取无陪同式的检查或视察,直接深入街道、村组、车间、集市和田间地头,与检查和视察对象背靠背,向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面对面地了解情况。此外,在开展执法检查前,还应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信息,开设热线电话、设立电子邮箱、接待群众来访,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
与认真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相结合
认真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符合实际、能够落实的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必要的决议、决定,是增强执法检查实效的根本依据。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前,执法检查组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将执法检查报告提前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认真阅读报告的基础上,应当有重点地、有针对性地作一些调研,收集有关方面的情况,尽可能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为审议发言作好准备。对执法检查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常委会会议应当安排一定时间的大会发言。会议发言要做到有的放矢,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力戒无凭无据的臆想漫谈。审议中,对不明确的事项或问题,应当向有关执法机关或部门进行询问,有关执法机关或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要努力提高常委会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质量。执法检查的所有工作最后都集中地体现在审议意见或有关决议、决定上,要改变重检查,轻“决定”的状况。起草的审议意见或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要符合实际,突出重点,以期解决问题;关键要做到切实可行,具体实在,便于操作和检查。
要与抓好监督整改相结合
执法检查是否收到实效,最终要看有关执法机关或部门的整改是否到位。常委会通过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交办后,有关机关或部门应切实改进执法行为和具体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改进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汇报。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对改进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人大应按照办理时限,选择适当时间,利用常委会会议,有重点地对有关执法机关或部门落实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的情况再进行审议,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应责成有关执法机关或部门进一步整改,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到位为止。此外,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可以依法向有关执法机关或部门提出质询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