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越长城:从推崇到非法体现进步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10-26 0:49:34 ·来源:新京报
曾几何时,在名山大川搞大规模的文艺和体育活动,一度被视为激发民族自豪感的举动而受到鼓励。 1992年柯受良驾驶摩托车飞越金山岭长城,就曾被视为英雄壮举。
1995年,魔术师大卫·科波菲尔穿越长城,也被视为神奇行为。但是从今以后,这些行为将被视为非法。
根据将于12月1日起实施的《长城保护条例》,至少有7种活动严禁在长城上进行: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画、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从昔日的英雄壮举被今天的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制建设前进了一大步。而法律作为文明建设的标杆,也宣示着我们的观念前进了一大步,跨越了一个时代,一个分不清什么是商业行为、什么是民族精神的时代。
当时间的流水抚去我们心头的狂热,今天的我们可以更加理智、客观、冷静地去思考和打量当年被热烈追捧的英雄壮举。无论是飞越长城,还是跨越黄河;无论是把演出的场景安排在太庙,还是电影《无极》剧组把外景地安在了世外桃源般的云南香格里拉碧沽天池美景,抑或是《大旗英雄传》剧组把布景搭在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浙江仙都风景区……对于主办者而言,无一例外,他们都是在进行着一场场精心安排的商业活动。他们极其巧妙而又不费吹灰之力地在借名山大川之力,借千秋万代文化历史遗迹之力,借人们建立在大好河山和悠久历史之上的民族自豪感之号召力、凝聚力,聚集眼球,抬高自己所从事的商业活动的身价,扩大自己的影响。
体育或者文艺的发展,离不开商业的支撑,因而也更容易被利用为商业的一种形式。
那些活动之所以格外引人注目,令人高山仰止,并不仅仅是因为活动本身是高山,而是因为他们高高地站在了名山大川、千年文物这些令人仰望的“珠穆朗玛峰”上,以秀丽山川和宝贵文物为代价,烘托、成就了他们一时的光彩夺目和商业辉煌。欢呼的人们一时不知道真相被掩盖,而被拥戴的英雄及其幕后操盘者,则可能在背后名利双收,只有名山大川和文物古迹在无声地低泣。今天,我们终于听懂了它的哭声,并且用法律保护它,不让它再哭泣和忧伤。
不仅仅是长城,不仅仅是黄河长江,不仅仅是天池胜景,在风景名胜上“动土”,很多时候成了影视拍摄过程中的“拿手好戏”;在著名景区和文物、文化胜地安排大型、超大型文艺、体育和商业活动也往往是商人乐此不疲的把戏。而人类对自然界的破坏,有不可逆的特征;对文物的损毁,更具有不可逆的特征。一时之得,换来的是万古之憾。
因此,从长城推广开去,中国的一切自然和文化遗产,都应该受到和长城一样的礼遇和保护。
一切伟大的文艺、体育和商业活动,我们也都欢迎,但它们无需、不必、也不应建立在对自然和文物破坏的基础上,这才是真正的文艺、体育和商业精神。文物的还给文物,自然的还给自然,文艺、体育、商业的,还给文艺、体育和商业。文艺、体育和商业活动没有必要依赖站在名山大川和文物古迹这个“巨人”的肩膀上扬名立万,依靠自身的力量成为巨人方是正途。
童大焕(北京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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