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新闻晚报》报道,昨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提交审议。记者了解到,本草案对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款首次进行了细化。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五种“性骚扰”
语言骚扰: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文字骚扰: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传播赤裸裸的淫秽文字内容。图像骚扰:两人独处时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等。电子信息: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笑话等。肢体行为:多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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