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撞人致死司机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死刑
一名司机醉酒后开车,并把曾与其发生肢体冲突的男子撞死。事后,该司机辩称对醉酒后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醉酒,究竟是否可以成为免责理由,或者醉酒者只需承担部分责任?记者昨天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该司机已属成年人,即使醉酒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院判决该名司机死刑。
几句口角醉司机开车撞死人
这名醉酒后驾车的男子姓万,原是东莞长安镇×达货运公司的驾驶员。今年1月2日傍晚19时左右,万某驾驶该公司一货柜车,搭乘同事张×、王×等6人到虎门镇一酒吧喝酒唱歌。当晚10时30分左右,已经喝醉酒的万某在同事张×的搀扶下结账走出酒吧。突然,万某说自己还要再玩一会儿,挣脱张×的搀扶独自走回酒吧内。回到酒吧后,万某无故指着在酒吧内销售啤酒的夏×说:“你算什么东西,叫你喝杯酒都不喝。”说完挥拳朝夏×打去。此时,酒吧老板雷×就在一旁,他赶紧将万某拉开,没想到万某的一拳打在雷×的脸上,两人当即发生肢体冲突,并扭打至酒吧门外。被人劝开后,万某回到他驾驶的货柜车驾驶室里拿出一把砍刀冲入酒吧内,后因醉酒跌倒在地。从地上爬起来以后,万某回到驾驶室打算发动车子离开。雷×见状,一边通知家人报警一边站到车前欲阻止万某离开。谁知,万某不顾站在车前的雷×,直接开车朝前方撞去,雷×被推行约六米后倒地死亡。
酒后行为法院认定故意杀人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以故意杀人罪对万某提起刑事诉讼。万某对此辩称没有故意开车撞人和用车杀人的动机,他说自己也记不清究竟喝了几瓶酒,对于醉酒后发生的事情也没有印象。万某的辩护人也提出,万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的构成,应属于交通肇事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而且,被害人雷×事先向万某过量劝酒,导致最后悲剧产生。因此,雷×对万某的酒后过失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交通肇事不仅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条件,还要求肇事者的行为是由过失造成。而在此案中,万某开车撞击被害人的行为具有故意的成分,并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因此,万某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另外,由于万某属于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虽然醉酒后自控能力有所降低,但他仍应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而无须别人履行监护职责。
四六分责所在公司担责四成
在此案中,被害人雷×的家人还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万某向其支付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赔偿金共计590234元,并要求万某所在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个赔偿数额,万某表示没意见,但他提出自己没有赔偿能力;而万某所在的公司则以万某非因公事原因使用车辆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对雷×的家人索赔163098.2元的请求给予支持。法院认为,由于万某所在的公司未按规定将车辆集中管理,负有对车辆管理不善之责,因此需为万某撞人的行为承担40%的责任,即由万某承担赔偿金额97858.92元,由万某所在的×达货运公司承担65239.28元。(郑思琪王创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