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你喝完酒去干活,摔伤了和我有什么关系!”在溧水法院,雇主刘东东急红了眼。曹巧泉在他手下干活摔伤了,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安公司)也就罢了,没想到曹巧泉竟连他也不放过。
2005年7月3日,南京某建安公司与刘东东签订了一份工程协议,约定由建安公司将自己承建的厂房工程的卫生间墙、地面贴瓷砖工作发包给刘东东施工。 合同签订后,刘东东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曹巧泉便是其中之一。
2005年7月15日下午,曹巧泉喝完一点酒,就站在架子上贴、抹瓷砖,只听“轰”的一声,架子突然翻倒,曹巧泉被重重摔在地上,没法再站起来。在医院,曹被诊断为左胫骨上段骨折,住了9天院。
“我们公司经理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到一楼卫生间检查时,就发现曹巧泉站在上面很不安全,架子不高,架子两头还各放一个空油桶,再在油桶上横一块木板,人站在上面施工很危险。”建安公司称,经理当时就叫刘东东不能这样,不安全。刘东东当面同意,背后却置若罔闻,仍让曹继续干。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巧泉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刘东东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曹巧泉是酒后作业,且对施工设备的安全性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刘东东的赔偿责任。建安公司明知刘东东没有相应资质,仍将工程分包给刘东东承建,应与刘东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