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河淌水》深陷版权之争
“月亮出来亮汪汪,亮汪汪,想起我的阿哥在深山,在深山……”云南著名歌曲《小河淌水》传唱半个多世纪以来,以浓郁自然的乡情和流畅优美的旋律成为享誉海内外的“东方小夜曲”。
然而,近年来,围绕这首“东方小夜曲”却爆出了国内罕见的版权之争。
调查:著名民歌是原创?
已故云南著名音乐家高梁的长子高晓光提供的证据显示,《小河淌水》的来历充满种种巧合。1943年,当时在云南蒙自县参加地下党工作的高梁写出了《大田栽秧秧连秧》的曲调,另一个地下党员毛子良填了词;1947年,高梁的学生华明邦参加了云南大学南风合唱团,一次偶然的机会,这支曲子由华明邦哼唱出来,他的团友尹宜公完成了记录。之后,合唱团发起人江鹜给它取名为《小河淌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原州委副书记、云南民族学院学者、尹宜公的挚友刘岩证实了《小河淌水》和《大田栽秧秧连秧》的“亲缘”关系:“当年我在场。华明邦唱的其实就是《大田栽秧秧连秧》,曲和今天的《小河淌水》几乎完全一样。”
“如果《小河淌水》来自《大田栽秧秧连秧》或者就是《大田栽秧秧连秧》,那么,它就不是什么民歌,而是我父亲创作的!”高晓光说。
化名“赵华”的尹宜公过去是以《小河淌水》记录者身份出现的。尹宜公曾经表示他是糅合了家乡、云南弥渡的《放羊调》和《月亮出来亮汪汪》两首民歌,整理、改编成了现在的《小河淌水》。1994年,尹宜公向云南省版权局申请登记《小河淌水》的著作权。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法规,云南省版权局经过审查后备了案。1997年,为尹宜公换发了国家版权局统一格式的著作权证,注明:“(收集整理)尹宜公”。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记录者不能独立享有著作权,但如果署名整理就可以对整理部分享有著作权。
尹宜公的女儿尹晓兵告诉记者,“与《大田栽秧秧连秧》的相似,并不等于‘就是’。”尹晓兵认为,是父亲的感情投入使《小河淌水》充满了浓郁清新的云南特色,已经远远有别于普通民歌或别的歌曲。
业内:两首歌曲基本相同
中央音乐学院教授田联韬认为,将《大田栽秧秧连秧》《小河淌水》两首歌曲谱例对照,可以发现歌曲曲调无论是旋律走向、音阶调试、音乐结构等诸多方面都基本相同;如果不是同一首民歌的变异,那就是后者抄袭前者。
云南省版权局副局长李静波认为,云南百姓真的愿意看到“东方小夜曲”归属某一个人吗?“恐怕,让它成为云南民歌、人人能唱能用才是一种对它负责任的态度”。
然而,高、尹两家却执意要分辨个是非曲直。
著作权:撤销登记又恢复
高梁于2000年、2001年两度致函云南省版权局,强调尹不是整理,更不是创作,仅仅是记录。2004年,高晓光再次提出“版权局应该撤销《小河淌水》的著作权”。2005年,版权局撤销了尹宜公对歌曲《小河淌水》(收集整理)的著作权登记;但尹晓兵随后又向国家版权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今年8月,国家版权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推翻了“撤销尹宜公对歌曲《小河淌水》(收集整理)的著作权登记”的决定。
结果:调解以失败告终
云南省版权局在2004年底对双方进行的调解依然代表了今天版权局的观点:“《小河淌水》影响巨大,它应该是云南民歌,更是云南艺术家集体创作的结晶。这份调解书所列的创作者名单是长长的一串:高梁创作,华明邦传唱,尹宜公记录编曲,尹宜公、黄虹、林之音作词、填配,江鹜提名。但此调解遭到了高、尹双方的强烈反对,调解以失败告终。
意义:提醒保护民间文化
长期以来,我国不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简单地划归公有领域,任何人都能从中获取有价值的成分,而不必考虑所有者(民间艺术形态也很难找到真正的所有者)的权利。
民歌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它的权利主体究竟该如何界定?应当受到何种程度的权利保护?云南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宋笛认为,类似《小河淌水》这样的民间文化权属争议在全国实属罕见,这对我国未来的文化保护是一次有益的提醒。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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