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免物管费或由开发商买单
有物业公司建议物管条例规定物管费最低价,律师认为应由市场调节
开发商卖楼不能承诺减免物业管理费!这是近日公布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规定的。 有业主担心:“发展商以前送的管理费会不会收回?”对此,昨日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该条例施行前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意见稿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已承诺或减免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近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省人大官方网站“广东人大之窗”(https://www.rd.gd.cn/)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专门强调,“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这意味着以后开发商通过“免一年管理费”来招揽买家的做法不允许了,因为羊毛出在羊身上,这样似乎是开发商让步了,实际上损害的是大多数业主的利益。
但这一条规定又让一些已经享受“优惠”的业主担心了:“发展商以前送的管理费会不会收回?”这一点意见稿中也有明确:“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这说明即使将来条例顺利通过,正式实施,以前减免的物业管理费对于业主而言仍然是有效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商来补齐。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息,本报报道之后,很多读者也打进电话反映他们碰到的问题。有物业公司就反映,意见稿中没有禁止开发商在销售期间降低物业管理费。但有关人士指出,意见稿中所说的“减免物管费”,降价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减”。
指导价旨在维护业主利益
意见稿中对物业管理收费要求的是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房、廉租房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由市、县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提到收费,也有物业公司大倒“苦水”,他们认为,物业管理是微利行业,且入住后提价也很困难。因此物业管理条例中除了有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同时,应该有最低的收费标准。
对此,有律师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这个最低价格应该由市场来调节,业主不会一味压低价格而不考虑服务,价格跟服务应该是匹配的;物业公司也不会去做亏本的生意。目前政府实行指导价,是为了维护相对的弱势群体——业主的利益。(记者田霜月 实习生王飞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