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修改后的这部法律。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只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获取相关信息。 为了使银行业监管机构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本次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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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广西银监局防城港市银监分局对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市支行开展贷款偏离度检查时,发现贷款户广西象州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存在财务报表不真实、在数个金融机构同时取得贷款等问题。但由于银监分局无权直接对贷款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经营情况,银监分局也未能对1500万元贷款偏离度作出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