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边境和安全避难所不应成为调查机构的阻碍。各国将在引渡和双边司法协助,跨国执法协作以及联合调查上有更广泛的合作,迄今已有140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建立全球反腐网络
编者按:腐败,是危害全球社会的毒瘤。 反腐败,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行动。
10月22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开幕,主题是“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37个国家和地区、12个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近千名代表参加本次年会。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开幕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中国反腐倡廉的战略方针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在反腐败领域同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10月22日至26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中国召开。“合作”、“交流”成为会议高频词。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执行主任安东尼奥·玛丽·科斯塔。
共识 反腐败呼唤合作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还参加了联合国有关惩治国际犯罪的300多部多边国际公约中的近100部。
王振川:腐败已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认为,通过转移本应该用于发展的资金,破坏政府提供基本服务的能力,滋长不平等和非正义,阻碍国外的投资和帮助,腐败不成比例地伤害了贫困者。
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国际化趋势,贪官携款外逃现象时有发生,许多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需要到境外调查取证,境外追逃追赃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国际上看,随着跨国腐败犯罪的不断增多,腐败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及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交织日趋显著,各国反贪机构携手肃贪已成为必然趋势。
科斯塔:一个有效的反腐败机制呼唤国际合作。一些腐败官员在犯罪后预谋逃往其他国家,或者是将贪污来的资产移往其他国家,我们需要有国际合作来解决这样的腐败问题。如果当一国在努力打击腐败犯罪时,另一国却允许盗用的资产畅通无阻地流入成为离岸的安全避难所,那么一切都是徒劳。
所有的边境和安全避难所不应当成为调查机构的阻碍。我们需要在引渡和双边司法协助,跨国执法协作以及联合调查上有更广泛的合作。当盗用的资产需要认证和追回时,这样的多边合作尤为重要。目前有些跨国公司人员贿赂当地政府官员,我们则能通过国际合作来惩罚外国国籍的贿赂者们。
途径 建立有力的国际网络
迄今已有140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随着公约在2005年12月正式生效,其执行越来越为各国关注。
科斯塔:现在全世界开始阻击腐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功不能仅用其签署国的数量来衡量,而是应当用这些国家在执行它所规定的具体措施时的能力来衡量。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成立,昭示了世界各国对腐败问题愈加无法容忍,开始行动起来。那些腐化的政府官员或企业执行官们不仅得不到公众的支持,而且最终一定会因此而锒铛入狱。
反贪局联合会成立具有历史意义,为预防和打击腐败贡献了一个强有力的国际专家网络。它将使得所有成员国走到一起,彼此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各国反贪官员的工作对于公约的实施具有关键作用。
王振川:《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生效实施以及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成立,有利于建立一个全球性的反腐败网络。它们对我国反腐反贪工作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制度。中国正在制定、修订和完善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以更加适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缔约国提出的要求。
第二,促进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
第三,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国际社会的反腐败合作。目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经正式生效,这将大大有利于我国依照公约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成立,密切了各国反贪机构的联系,有助于建立国际反贪直接合作机制,有力地促进中外反贪机构之间的国际反贪合作。
行动 推动反腐公约实施
据某国际组织公布数据显示,每年发展中国家由于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为200亿美元,发达国家每年由于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5390亿美元。中国检察院每年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近3万起。
科斯塔:反贪局联合会的主要工作,就是要让各国加强一种意识,即互相学习、彼此提供协助、建立一定的政治对话,并且使我们的反腐败机构更加独立。联合会要推动公约在各国政府中的有效执行。
许多例子足以说明中国已经处于反腐败的前沿。胡锦涛主席在开幕式上的发言,也明确地显示出中国政府在反腐败工作上的决心。中国是一个拥有众多人口的国家,在国内也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腐败问题。国际合作将有助于中国解决国内存在的腐败问题。
王振川:行动比口号更重要。要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这次会议的共识落到实处,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一是加强培训,组织检察干警学习和掌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培养这方面的专家。
二是借助国际反贪局联合会这个平台,加强国际反贪交流。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运用于反贪实践。
三是加强国际反贪务实合作。当前,检察机关在反贪信息交流、涉外调查取证、境外追逃追赃等许多领域都亟待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四是推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在国际反贪合作中充分发挥作用。中国为主发起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并率先承办首届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今后还要继续为加强国际反贪合作作出贡献。
跨国行动:贪官外逃没出路
法律机制
为适应开展追诉腐败犯罪国际合作的实际需要,弥补双边引渡条约不足的现状,2000年12月28日,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国内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对外开展引渡的原则和具体程序。同时,为及时调整中国对外司法协助关系,中国正在就制定“中国司法协助法”进行研究和起草论证工作。
中美合作缉捕余振东
余振东,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自1992年开始,余与许超凡、许国俊(均另案处理)合谋,利用中国银行联行资金管理上的漏洞,采取假借企业名义申请贷款、套取联行资金等手段,贪污、挪用巨额公款4.28亿美元。
案发后,余振东于2001年10月逃往美国。2001年11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并请求美方提供刑事司法协助。2004年4月16日,在美国联邦调查局和海关移民与执法局特工的押解下,余振东被遣送回中国。这是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次将贪污外逃人员从国外押解回国。
中斐合作缉捕卢万里
卢万里,贵州省交通厅前厅长,1998年6月至2001年1月期间,利用主管贵州省公路建设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牟取利益。他先后33次收受、索取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77.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受贿罪。此外,卢万里被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尚有2643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根据。2002年1月下旬,卢万里得知其经济问题败露后,以虚假身份资料骗取出国护照,经广东、香港非法出境,仓皇逃往国外。2002年4月1日卢从斐济被押解回国。2005年12月16日,卢万里被依法执行死刑。
中俄合作引渡王德宝
王德宝,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驻满洲里办事处原主任。王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26万余元,并携款潜逃俄罗斯。其行为给东辽县造成极大经济损失,致使东辽县农业资料公司巨额亏损,单位处于瘫痪状态。
2002年1月28日,吉林省检察院大案要案侦查中心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俄罗斯总检察院、俄罗斯联邦警方联系,研究抓捕方案。根据中方提供的线索,俄罗斯警方于2002年2月在伊尔库茨克州扎来里市将王抓获。同年4月,吉林省检察院同俄方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取得成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协调下将王德宝从俄罗斯引渡回国。
中柬合作缉捕朱小功
朱小功,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西欧办事处原经理。1996年7月,朱伙同该公司业务一部经理徐登银(另案处理)将美国惠普公司捐助的民航发展基金100多万美元转至该公司设在伦敦的西欧办事处账户内,之后,又将其中巨额美元转入二人在英国成立的亚毅公司账户内,案发时仍有11.6万美元未归还。此外,朱还从西欧办事处的账户上转出100多万美元,去向不明。案发后,朱在英国向单位提出辞职,拒不回国。2002年8月,公安部对其发出红色通缉令。2004年7月,朱经香港抵达柬埔寨。根据国际刑警的“红色通缉令”,柬埔寨警方积极配合,迅速将其抓获羁押。中国缉捕人员在中国驻柬使领馆人员的大力协助下,与柬方达成将朱押解回中国的协议。(郑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