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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记者吴丽丽)从今天起,在生鲜食品及其初级加工过程中如果使用色素、“吊白块”等有毒有害物质,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为全国第一部为生鲜食品安全立法的地方性法规———《银川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在生鲜食品的生产活动中,禁止在瓜果、蔬菜的种植过程中使用甲胺磷、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1605、快灵农药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在畜禽、水产品的养殖活动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孔雀石绿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禁止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在生鲜食品及其初级加工过程中使用色素、甲醛、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过氧化氢(双氧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在生鲜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禁止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禁止销售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禁止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禁止收购不符合生鲜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生鲜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经营生鲜食品的超市内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鲜食品,同时要建立生鲜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和赔付制度,设立公示牌,定期公示市场内生鲜食品安全信息。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除了没收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500元~200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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