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北京学者)
江西南丰县政府为了给违规建设的“工业园”腾地,强令位于“工业园”原址的1000多具历史坟墓墓主迁坟,政府象征性地安排数量不多且位置和条件极差的“补偿公墓”,却以垄断方式在新的公共墓地建设豪华墓穴并高价出售,还禁止墓主自行迁坟。 (见本报昨日07版)
毫无疑问,南丰县政府这种行为至少有3个方面的明显不当。首先是违反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重复建设县级“工业园”;第二是违反了公众的善良风俗。南丰县政府逼着墓主选购价格昂贵的商业墓穴,这种行为是对公众“无声的劫持”;第三是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政府既当交易规则制定者,又当交易当事人。
我们来设想一下,如果南丰县的那些墓主们在发现县政府命令的不适当性之后可以成功地发起行政诉讼,那么,不管是违规建设、还是垄断经营,或者是违反程序,众多理由中的一条,就足够让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的命令。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提起的诉讼。
这种将行政行为按“具体性”和“抽象性”进行人为割裂的做法一直饱受非议,我们应该承认它有其历史合理性,但仍然不可否认这种分割法的本质弊端和矛盾,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最终影响的还是多数人的具体权益,如果允许对特定对象的单一或特定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却不允许对影响多数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显然不符合常理——侵害一个人的权益可以被起诉,凭什么侵犯多数人的权益就不可诉呢?
当初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在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一问题上已经过时,应当尽快进行修改,取消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规定,改而实行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法治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在一个以“小政府、大社会”为标志的现代国家,行政行为受到的监督特别是司法监督越普遍有效,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就越高,公民利益就越有保障。投稿方式邮寄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2598号东亚经贸新
闻报社综合新闻部 邮编:130051信箱:dyjmxw@163.com咨询电话:0431-8488940、8488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