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颜剑虹)嫁入夫家之后,丈夫所在居委会小组的过年分红竟然没自己的份,高女士认为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为此将该居委会小组告上法院。湖里区法院判决认为,居委会小组应将未发的过年分红支付给高女士。
高女士今年38岁,1991年5月,她嫁给湖里区后坑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后坑村民委员会)第十二小组的村民陈某,并于1993年3月11日将户籍迁入丈夫陈某所在地。 2003年,后坑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后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改居”之后,从2005年起,每到农历过年前夕,高女士所在居委会小组都会按照人头分配该小组收入。2005年农历过年前夕,每位村民分了1500元,2006年农历过年前夕每位村民分了1400元。但是,高女士都没有拿到,居委会小组的说法是“高女士是‘农嫁居’子女的媳妇,不给分红”。
高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她说,她是该居委会小组的成员,也是该居委会小组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理应平等地享受与其他成员完全相同的权益,居委会小组的做法已经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但居委会小组却辩称,高女士不具有原后坑村第十二小组村民资格,她从未取得过后坑村第十二小组的承包地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高女士要求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权益是没有依据的;另一方面高女士所诉主体不当,后坑居委会第十二居民小组不是适格被告,因为该小组不是原后坑村委员第十二村民小组主体上的延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女士虽然不能证明她曾参加该村的土地承包,但是由于她的户籍在该村,并且实际的生活基础也是在该村,可以认定她与该村建立了实际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可以认定高女士是原后坑村村民,依法应平等地享受与其他村民完全相同的权益。法院同时认定了后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二小组在本案中的适格主体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