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的冯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在10月2日托运的广告牌,到6日才接到物流公司的通知,当她到物流公司领取广告牌时,物流公司却发现托运的广告牌弄丢了。冯女士表示广告牌的价值是450元,要求物流公司给予赔偿。物流公司表示:遗失的广告牌只能按运费的3倍赔偿。
海南路路通物流公司的张经理表示:冯女士的托运物品当时并没有买保险(公司自定货物价值千分之六的费率),根据物流公司有关规定,遗失的物品只能按托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冯女士当时的托运费是10元,即、只能赔30元。
(见习记者 王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