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运捆绑”:权力制衡终结国企怪象
国企老总与企业的关系应当是共生共荣、命运攸关。但在相当的国有企业,虽然效益亏损、资产流失、工资拖欠,老总却照样加薪晋级。这种命运迥异的怪现象,源自国企高管的“角色游离”和“权力放纵”。 解决之道,就是政府立制,对国企高管的权力加以制约和监督湖南
企业拖欠工人工资 国企老总不得加薪
法制网长沙11月7日电记者赵文明国企拖欠工人工资,老总照样加薪的不正常情况将被扭转。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的《关于解决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存在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企业,其负责人不得增加工资和获得效益年薪。
意见对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意见指出,湖南省国有企业可探索将本地国有企业转让空余土地企业所得的收益(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在当地财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调剂使用,用于支持困难国有企业和暂不具备条件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的国有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同时,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抵押的资产、土地过程中,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金融部门合理兼顾职工和银行的利益,对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给予支持。要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将本地区的国有资本收益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
对未改制的企业,要通过清理库存积压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办法筹集资金;对已进入改制程序的企业,各级政府要加大改制重组的力度,指导帮助企业通过盘活资产、回收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对纳入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要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措资金清偿拖欠工资。
意见明确规定,对存在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企业,将清欠工资作为负责人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对未按规定完成清欠计划的企业,不得参加评优评先,限制其负责人职务消费,一律不得出国,不得购买轿车和高档办公设备,且企业负责人不得增加工资和获得效益年薪。
“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一直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全省的目标是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国有企业的工资历史拖欠,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负责人说。广东
造成资产损失千万 国企老总将被免职
法制网讯记者邓新建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于近日出台,文件首次对国企负责人违规决策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并在全国率先提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将被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
据广东省国资委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意在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省属企业经营管理秩序,全面提升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科学决策能力。
该办法规定,对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通过扣除绩效年薪、通报批评、免除职务或建议免除职务、职位禁入等形式进行责任追究。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文件还明确规定,“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100%,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如果企业负责人违规决策未造成资产损失或造成少量资产损失的,责令其出具书面检查、作出公开检讨,并由该省国资委对其进行训诫谈话。据悉,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该负责人介绍,从今年前三季度省属监管国企经济运行情况看,广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举措正在省属国企中逐步显现出来,广东省属监管22家国企实现利润总额自年中出现拐点,下半年来持续上扬。据该省国资委预测,到今年底,广东省属监管国有资产将首次突破4000亿元大关。
企业因为“国有” 一把手更显关键
凌锋
国有企业“国”字当头,其对国有资产的运营,关乎国有经济的实力和千千万万劳动者的权益。在国有企业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的背景下,湖南、广东方面从国有企业一把手入手、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的做法,更显得别具意义。
我们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更是如此。因“国有”的性质决定了资产收益应该对国家负责、为国家所有,“企业”的角色又要求其在资产运营中被赋予相应的权力以灵活地应对变化莫测的市场,这种权力落实到实际中,很大程度就为企业“一把手”所掌握,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任何权力的不当使用,都可能造成不良甚至是腐败的后果。分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不论是决策失误导致流失,还是在破产中、改制中、中外合资合作中流失,抑或是由于经营不善、财政性蚕食造成流失以及无形资产、土地不入账造成流失等等,关键的环节就是企业的“一把手”。作为对国有企业发展负有重要职责的角色,这种关键作用从根本上来看,就是体现在如何管理国有资产,是发挥聪明才智、科学决策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还是挖空心思、将国有资产千方百计为“我”所用。因而从某种角度而言,保证国有资产的良性运营的关键一环,就是要建立、完善对一把手的监督约束机制。
不论是广东方面规定企业负责人因“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还是湖南方面限制拖欠员工工资的国有企业老总的职务消费,这些做法的共同点都是将着力点放在了对国有资产高层管理者上来,这不仅具有非常强的现实针对性,同时也符合法治视野下权力制衡精神。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法治就意味着科学有效的控权制度的存在,而且这种权力约束机制还要具体可行,不能仅停留在空洞的原则宣告上,此类做法不仅将企业的经营状况与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利益挂钩,更和包括任职限制在内的多种处罚相联系,能够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加大企业高层腐败的成本,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在我们为防治国有资产流失的新举措而欣喜的时候,更应该懂得,具体举措固然重要,但是与之相关的机制更应配套、完善。就此而言,要想真正实现对国有企业一把手在内的高层人员的监督,还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惟有如此,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国有资产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为启动相关的约束机制提供事实基础;其次,要完善国有企业的科学决策机制。除了腐败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外,决策失误也是重要原因,这就要求对企业一把手决策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通过理性稳妥的决策,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