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1月9日电(记者陆文军)对媒体的批评报道,有的地方和单位唯恐避之不及,但上海市卢湾区却对批评报道敞开了热情的大门。这个区规定,对重大的批评报道,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研究处置办法,第一时间向上级和媒体反馈处置情况。
卢湾区的这个规定可不是“作秀”,而是落实在每篇批评性报道的整改行动上。如一家媒体今年10月20日的报道说,卢湾区新天地周边深夜出租车抢客,交通异常混乱。当日卢湾区有关部门就出台了整顿措施,使该区域交通状况大大改善。但卢湾区有关部门并没有到此为止,而是着手制定了有关交通管理办法,保障了这类闹市区域交通的安全畅通。
近4年,卢湾区先后处理解决媒体批评报道反映的问题近600起,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形成了“媒体履行监督职能,政府尽好服务职责,力求公众满意和谐”的良好互动。
卢湾区的这种对待批评报道的态度和做法,值得各级党委和政府借鉴。他们的做法说明,批评报道不是什么洪水猛兽,非要拒之门外而后已。相反,正确对待批评报道,对批评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能够有力地推动实际工作,维护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因此,批评报道对一个地方和单位来说,不是什么不好的事,而是一件大好事,是提高执政能力的“助推器”。
既是一件好事,为什么有的地方和单位对待批评报道还要采取排斥甚至压制的态度呢?为什么一有批评报道,就动辄以“影响工作大局”“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理由,对行使舆论监督的媒体和记者找岔子、扣帽子、打板子呢?究其原因,在这些地方和单位的负责人心里,他们个人和小团体的“声誉”和政绩形象,比群众的疾苦冷暖更重要,比党和国家的事业更重要。说白了,不是什么“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而是为个人私利作打算。这种负责人,往往对批评报道搞“公关”“摆平”,或采用非常手段压、堵,严重者甚至不惜违法进行威胁恐吓,必得扼杀舆论监督而后快。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只会养痈遗患,让小问题酿成大祸端,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各级党委政府应有虚怀若谷的胸怀,把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端正政风的一面镜子,作为改进工作的有力抓手,像卢湾区那样,对待批评报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把每一次批评报道都当成改进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契机。媒体也要正确使用批评报道这种公众赋予的职责和权利,既要大胆对各种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又要把握尺度,重在解决问题。要以实事求是的精神搞监督,用事实说话,不能哗众取宠、猎奇求怪,更不能道听途说、以偏概全,损害舆论监督的公信力。
近来一则关于舆论监督的报道可谓发人深省。报道的标题是“郑州地方法规首次明确新闻单位可监督公职人员”,报道的主体内容是郑州市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条例中“首次被写入”这样的内容:“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上述表示。他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正确对待社会舆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
肖扬表示,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可以促进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而且可以促进社会文化和民族法律素养的提高,可以充分揭露和鞭挞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强调媒体报道不得预测审判结果,是担心预测会影响法院独立作出判决。这样的担心其实并非必要,因为媒体并非法院的上级单位,对法院也不具有强制力量,因而其对于案件审判结果的预测,并不对法院判决产生约束力。也就是说,即便媒体报道就案件审判作出预测,也不表明法院必得按照报道的预测作出裁决,法院照样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就查明的案件事实独立作出判决,而对媒体作出的审判预测“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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