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收费标准有强制力吗?
KTV版权使用费标准似乎越来越明确。
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收费标准初定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按年度缴纳。 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这一标准将在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后开始施行。
大量KTV经营者闻讯大呼标准太高,势必增加经营成本兵引发新一轮竞争,催生产业洗牌。这种惊呼和震荡,似乎只是想给自己抬价留下空间,而公示中的KTV使用费标准是否有足够的强制力,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
首先,针对KTV使用费立标准已非首次。早在2000年9月,我国有关部门就批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音乐作品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根据使用场所不同收取不同的费用,并且已经包含了KTV经营者。根据《标准》的规定,卡拉0K 歌厅的收费标准依据营业面积收费,其中营业面积不足100 平米的,每平米每天收费0.15 元,营业而积超过100 平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米每天收费0.12 元。显然,根据过去的标准,KTV经营者的营业面积越大需要交纳的KTV版权使用费也就越多。
其次,公示中KTV使用费标准只是对过去标准的修正。根据国家版权局的公示,KTV版权使用费的标准改为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实行12元/包房/天的标准。按照过去的标准,12元/天相当于经营面积为80平米。这意味新标准对于那些大型的KTV经营者来讲,大幅降低了收费标准,因此,对于大型KTV经营者,比如北京钱柜,他们是没有理由以交纳KTV版权使用费抬高KTV价格。新标准将意味着经营面积一定,包房数量越多其所需缴纳的使用费也就越高。换句话说,新标准有鼓励经营者扩大包房经营面积的含义。更重要的是,新标准将促使包房均面积小的KTV经营者们或调整经营策略或直接退出市场。这样经过优胜劣汰,KTV消费者的K歌空间更大享受更足,大型KTV经营者的成本也下降了。
新标准对于包房均面积小于80平米的KTV经营者带来的冲击最大,而对于一些大型KTV经营者,对成本影响微乎其微。
其三,KTV收费标准并没有充分的强制力。一方面,KTV版权使用费不属于行政收费项目自然就不能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进行征收。另一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本身就没有强制性。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另外在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253号)中,发改委明确强调“‘音乐作品使用费’(笔者注:即上文中的《标准》)标准只是音乐著作权人与音乐作品使用者进行协商的参考,不具有强制性。音乐著作权人向音乐作品使用者收取报酬,有关报酬的支付方式和付酬标准应通过与使用者协商确定。”
不论是《著作权法》还是发改委的复函都已明确,KTV音乐版权使用费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也就不能强行收取。
事实上,国家制定的使用费标准对KTV音乐版权人来讲,是一个保底式的使用费标准。其更重要的意义是,当KTV版权所有人与KTV经营者双方谈不拢发生诉讼时,可成为司法判决确定赔偿额的标准而已。
对于KTV经营者来讲,则是其与KTV音乐版权人就使用费进行谈判的底线。它可以与KTV音乐版权人协商一个N年打包价格。
总之,KTV使用费标准没有充分的强制力。KTV音乐版权使用费依旧是KTV音乐版权所有人与KTV经营者自行协商确定的领域,没有任何行政部门可以强制的手段进行干预,相关标准也只不过是双方的谈判依据。因此,片面夸大KTV使用费新标准可能对产业或经营带来的影响,不排除是一些大型KTV经营者意图借机抬价别有用心的炒作。 (责任编辑:rongzh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