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水企工资将受监审 七项费用不计入水价成本
为适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需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国家发改委近日起草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并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部办公厅,以征求意见。
发改委三个方面征求意见:
(一)如何合理确定供水企业合理的生产能力利用率,防止由于过度超前建设增加的成本由当期消费者负担?
(二)如何合理确定供水企业的人员数量?
(三)如何根据不同的供水规模、范围、密度及抄表到户等情况合理确定产销差率?
解读《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其中,制水成本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和制造费用。
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取暖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等,均可计入管理费用项目中。
供水企业职工最高工资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1.2倍
《征求意见稿》指出,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清华大学水资源博士后、北京浩大安博水资源开发公司总裁安逢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资源性行业,供水企业属于垄断企业,企业职工高收入和高福利一直是外界评论的热点,安逢龙认为,这是改革的方向,因为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些垄断企业的职工收入没有理由高出社会平均工资数倍以上。。
七项“不合理费用”不能计入水价成本
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七类费用包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超出管理费范围却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和明显超出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业务招待费有限额
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业务招待费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不超过该部分的3%。
否定政府补贴的定价方式
清华大学水资源博士后、北京浩大安博水资源开发公司总裁安逢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今后供水价格将按成本来确定,“这从根本上否定了政府补贴的这种定价方式。”安逢龙介绍,从目前我国水价现状来看,价格是严重偏离水资源价值的,特别是体现在作为资源性产品的水资源费上。
消费者不应为企业未来投资埋单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不能全部由当前消费者承担。”安逢龙评价该规定非常有必要,即消费者不应该为企业未来的投资埋单,比如,2004年北京市水价听证的主要理由,是为2010年输送到北京的南水北调筹集资金,“这是不太合理的。”(来源:中国经济网)(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