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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下发《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带头敬老养老助老的意见》,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把尊老敬老作为考核党员、干部的内容,对党员、干部中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虐待、遗弃父母、长辈的,社会舆论要严厉谴责,同时一律不予提拔任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内或行政处分。 对此做法,人们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它是一项新举措甚至为之叫好,但也有人认为此法根本无法真正实行。若按一般情理看待此事,达成某种共识并不困难。例如,一个连自己的父母都不孝敬的人,不可能把人民群众当成父母“孝敬”;一个连基本的家庭责任感都不具备的人,不可能对国家、人民克尽职守、认真负责。正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表达的递进关系不难理解。然而,笔者仍然觉得,把是否孝敬父母与考核党员干部搅为一团,是明显的“公、私”混淆。假如把某些发达的现代化的民主法制国家作为参照系,就会发现在当今中国,“公私不分”不仅是一个传统观念文化的问题,更是一个体制问题,由此派生出的弊病多多,且正在充当着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和现代化进程的严重障碍。 公私不分,源远流长。无论是长期的中国封建社会还是欧洲中世纪,“与私人领域明确分离而独立运作的严格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几乎从未出现,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宪政时代。在封建皇帝心目中,“国”就是“家”,“家”就是“国”;朝廷重臣、各级官吏不是“公职人员”,而是皇上他们家的“家臣”;没有“公”,自然就没有百姓个人的“私”,而百姓没有私,当然就谈不上民主、自由和合法权益。 “史无前例”的年代,走向了另一极端,奉行的是另一种公私不分。例如,农民种自留地或从事商业经营被称为“资本主义尾巴”,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所有问题都必须向组织上汇报,“狠斗私字一闪念”成为当时最响亮的口号。看似天下一切皆姓“公”,实质上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大“私”。因为,人民群众没有包括独立思考的自由、财产权等在内的“私”,也就无所谓“公”。这种僵化的政治理念、价值判断以及由此构成的人民与政府的关系、社会人际关系,一直到改革开放的年代才被打破。 笔者之所以认为不应把党员干部孝敬父母与提拔重用混为一谈,不是说他们可以不、或者应该不孝敬父母,而是因为二者处在“私”“公”两个不同的领域。历史上的“举孝廉”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是否孝敬父母,可作为一个人德行品质的判断依据之一。做官首先要做人,一个人连“人”都做不好,实在没资格为官。官员为民师表,孝敬父母也是内容之一。 分清“公领域”与“私领域”,对于建设现代民主法制社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对官员尤其如此。现实社会中,几乎任何人都游走于“公”、“私”两个领域之间,而且在不同的领域充当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就拿党员干部来说,在“私”领域,他(她)要么是子女、父母或丈夫妻子,其行为受家庭伦理、道德以及法律的导向与约束。假如因缺乏自我道德约束而做出不孝举动,理应受到家人、社区、邻里的规劝和干预;在“公”领域,他(她)充当官员、领导或其它公职角色,必须按职位、职业特定的理念、规则、标准行事。其履职状况以及行为评价,自有一套完整的评价体系以及组织措施。 更深的道理暂且不说,即使从世俗的、表层的观察角度,也不难举出公私混淆所可能形成的误导与怪圈。例如,“孝”往往是具体的,假如父母也公私不分,把为官的子女掌管着的公权力视为私权力,要求其为家人开点儿“后门”、谋点儿额外利益,党员干部们究竟是答应还是不答应?按照“孝不如顺”的传统伦理,假如不答应,他(她)还算不算“孝”? 公私不分的观念弊端和行为误导,绝不限于党员干部是否孝顺父母一个方面。例如,职位再高的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的“公领域”自然是个官儿,但当其以私人角色进行诸如旅游、购物、娱乐、走亲访友等活动时,他(她)就该视己为一普通公民。据说,当某届美国总统一人走进小餐馆就餐时,无论餐馆老板还是其他食客,都把他当成普通人,总统先生对此也感到很自然、很合乎情理,因为,他现在处在个人行为的“私领域”。相比之下,我们的有些“公家人”在任何时候和场合都未忘自己的特殊身份,要么颐指气使、要么大施淫威、要么不遵守公共秩序,因此严重损害着党和政府的形象。 现行某些体制弊端,往往不是在逐步分清“公”“私”,而是在强化、固化着公私不分的观念文化,公车以及由“公家”提供的诸如住宅、通讯等多种工资外待遇就是一个具体例证。当官员们利用节假日开着公车前去钓鱼、玩乐或带着家人走亲访友之时,“公”“私”的混淆可谓达到极致,而官员们以己之“私”所侵占的“公”不是别的,而是属于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私”。(责任编辑:张静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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