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正式受理了律师张慧状告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在电视转播中擅自插播广告一案。当前,电视观众状告网络公司一案成为广大市民密切关注的热点,擅自插播广告的行为也成为热议的话题。
张慧观点
大家都说擅自插播广告有不当之处,那就让法律给它一个“公正之论”。
前段时间,律师张慧怀孕在家,看电视成了仅有的消遣,而蹦出来的“无痛人流”、“不孕不育”、“男性壮阳”等广告总让张慧头疼不已。和朋友聊天时,张慧也经常会听到宁夏的电视台切断了中央台的信号,插播地方台广告的问题。
分娩后,朋友仍旧说着“我们交有线电视收视费不是要看这些垃圾广告!”张慧想着,从6月至今,投诉的人那么多,为什么一直没有人管呢?
张慧打电话给12315,相关领导告诉她,宁夏作为一个内陆小省,广告市场也很小,这样做也有一定的苦衷,况且其他省份也存在插播地方台广告的现象。“既然行政部门不好解决此事,又没有其他部门来制止,那就只能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了。”张慧这样想了,也这样做了。她说,既然大家都说擅自插播广告有不当之处,那就从法律的途径来给个“公正之论”。11月10日,兴庆区法院正式受理了律师张慧状告网络公司在电视转播中擅自插播广告一案。
大众评说
表示理解的人有:地方台为央视无偿转播一套、二套节目,地方台一分钱都要不上,只好在央视其他节目中插播广告。坚决反对的人多:不能把观众当“电视奴隶”。
作为一位“老银川”,马先生这样说,以前,他每次看到或听到广播、电视节目中播出的广告就觉得“恶心”,现在甚至连央视频道的广告也被插播的广告“覆盖”了。听着电视里不间断地诉说“激情过后,意外怀孕怎么办……”他觉得,没有人希望在忙碌了一天之后,坐在电视机前面还要无休止地接受“性教育”,也不希望看到一家老小坐在电视机面前的尴尬。
从业于宁夏某媒体的马先生说,作为地方电视台,电视广告的存在确有必要,广告收入也和媒体的发展息息相关。但前提是不能把观众当“电视奴隶”。他认为,插播的广告非但没有给客户带来良好的效应,反倒让观众对产品的服务产生了怀疑甚至厌恶,这样的广告只有负作用!长此以往,广告市场会紊乱,市民对媒体及广告的信任度也会降低。
还有人这样说:“我觉得插播广告的行为可以接受,因为道理很简单。央视和宁夏电视台同属广电系统,地方台为央视无偿转播一套、二套节目,地方台一分钱都要不上,转播中央台其他频道节目还要交钱给央视,怎么办?只好在央视其他节目中插播广告,央视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再说,你不让他们插播广告,工作人员每月的奖金从哪里来?”
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的马东升律师也发表了他的看法,用户按规定缴纳了收视费后,用户与有线电视单位的有线电视服务合同就依法成立了。用户已按约缴纳收视费,就应该接受保质保量的电视讯号,而有线电视单位任意在其转播的电视节目中插播广告,破坏原有电视节目的完整性。有线电视单位所提供的服务既不符合相应标准,也违反了行业管理法规所确立的通常标准。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关于提供和接受完整、全面的收视服务这一合同的特定标准。
有关法规
近年来,与广播电视广告直接相关的法规及文件不下10个,在诸多条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地方台擅自中断转播节目,以插播或叠加广告等手段进行的广告经营非正当竞争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广播电视管理的有关法规,干扰和影响了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的正常秩序。在1999年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等。
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它不仅规定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而且对广告的播出时间、播出时段、播出内容也都作了明确规定。在《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发射台、转播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任意切换原广告或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干扰节目的完整性。”
1997年8月11日,由国务院通过并颁发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得擅自播放自办节目和插播广告。”第五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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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7日,河南新乡市民贾广恩以一位普通用户的名义给新乡有线电视台发出了一封信,指出:“广电部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已经发布一个多月了,你们原来的字幕广告该做完了吧?既然国家有规定,请自觉遵守。”但字幕广告并未因此而停止。1999年1月13日,贾广恩以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新乡有线电视台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贾广恩因此成为中国首例电视观众状告电视台侵犯收视权案的原告。
1999年6月8日,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贾广恩诉被告新乡市有线电视台插播广告及流动字幕的侵权行为,不构成法律关系,被告的行为属违反行业性行政法规。同年6月17日,贾广恩正式就此事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二审查明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1999年7月21日,王忠勤一纸诉状将西安有线电视台告上法庭。该案在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宣判,代表用户讨说法的西安市民王忠勤一审胜诉。几个月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王忠勤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