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美女主持人因讨债涉嫌非法拘禁
11月15日,昔日南昌电视台美女主持人、环球小姐中国赛区江西分赛区总决赛的亚军高璐因追讨合法债务而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过堂受审。国内各大媒体对此案进行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追讨债务,美女主持使用极端手段,这不禁让很多人问:一个合法的债权人,遇到欠债赖皮者就真的没辙了?对此,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研究生导师朱建华细谈观点。
今年28岁的高璐,曾是南昌电视台一知名主持人。今年1月16日,她又获得环球小姐中国赛区江西分赛区总决赛亚军。然而,在获胜后第三个月,她为强迫欠债者还钱,与其他4人一起,将欠债人连续拘禁4天。
据检察机关指控,4月21日晚上8点多,高璐在他人帮助下,将男子陈某从北京朝阳区东大桥路口,强行带到位于宣武区广安门外的“聚京缘”酒店。高璐供述,他们带走陈某,是因为陈某欠她17万元钱。在“聚京缘”酒店内,陈某被逼写下了两张欠条,数额分别为17万元和3万元。陈某挨了几顿打后,同意先还一部分钱给高璐。
从4月24日中午开始,陈某就被高璐等人先后带到多家银行,从银行卡中共取出41900元交给高璐等人。次日下午5点多,高璐等人终于同意将陈某放走,并还给陈某2000元供陈近期生活所需。法院对高璐一案将择日宣判。
整天缠着欠债人一般不触犯刑法?
“讨要合法债务,也不能限制欠债人的人身自由,否则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行为。”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研究生导师朱建华解释说,非法拘禁罪是指采用任何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法律对“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同时,构成非法拘禁必须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如将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就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对于整天跟着、缠着欠债人追讨债务的行为,朱建华认为,只要不侵犯其他人、集体或国家的权益,不影响公共秩序和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一般不会触犯刑法。但朱建华建议,遇到欠债赖皮者,可找人调解,也可到法院起诉,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软禁超过24小时才算是刑事案件?
朱教授认为,实施非法拘禁达到一定限度才构成刑事犯罪,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很难认定为犯罪,而应按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对非法拘禁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是为私还是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案件性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最高可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一般以24小时为限,不足24小时一般属于治安案件,超过则定性为刑事案件。
但下列情形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应作为犯罪处理:㈠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㈡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㈢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
拘禁惹债务人自杀没用暴力也犯重罪?
朱教授称,讨要合法债务实施了非法拘禁,债主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债主的合法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不能因此赖账。但如果讨要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如赌债、高利贷中的高利息部分等,则不受法律保护。
《刑法》第238条规定,一般非法拘禁罪处刑3年以下,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刑3-10年,致人死亡处刑10年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朱建华称,该条所指的致人伤亡,是指非暴力原因,如受害人自杀自残等情形导致的伤亡。
非法拘禁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重罪,通常是在非法拘禁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行为人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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