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轶珺通讯员胡海容)10岁男孩小勇不慎将球踢入河道,在进入河道捡球时不幸溺亡。小勇父母将河道的管理者和事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等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近45万元。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勇父母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6日,小勇见四名小同学在杨树浦港(俗称兰州河)西岸桥边踢足球,便主动参与其中。踢球过程中,小勇不慎将球踢入河内,为避免赔偿,小勇脱光衣裤和鞋子下河捞球,不幸溺水身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勇已满10岁,对于下水的危险性应当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其下河捞球,在主观上具有强烈的主动性,因此其自身应当承担后果。而小勇父母对小勇的遇难也应承担相应的监护不力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浦水务所和杨浦建委在河道两岸及桥上设置了警示标志,已起到了广而告之的作用,若以事发地未见警示标志而追究他们的责任是苛求,也显失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