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学习时报》近日刊发文章《反垄断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文章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制度——反垄断法的角度说明经济法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以下是全文。
经济法是国家出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和协调的法律制度,它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文仅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制度——反垄断法的角度说明经济法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反垄断法与提高社会福利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社会福利。在这个方面,《决定》提出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我认为,在推进我国市场经济方向的改革中,国家一方面要努力打破在电信、电力、石油、金融、保险等行业现存的垄断状态,在这些行业努力引入竞争机制,推动政企分开;另一方面,国家还应当关注私人垄断的现象,特别要防止企业包括跨国公司通过企业并购等手段垄断我国的市场。在打破垄断和推动市场竞争方面,反垄断法毫无疑问地起着核心的作用。
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不很成熟和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也很突出,如企业联合限价、限产、分割销售市场,有些行业通过企业联合已经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完全改变,国家经济生活中仍存在着严重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现象。这些情况说明,为了建立一个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和更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实现和谐社会和提高社会福利,我国亟需建立一套体系完整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二、反垄断法与推动经济民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民主法制,这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等各个方面。就中国今天的国情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经济民主至少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国家应将经济权力(权利)在政府和企业之间适当配置,即限制政府在经济方面的权力,保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自主权。政府作为国家经济的管理者,不应当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不应当不合理地限制竞争,也不应当出于保护个别企业的利益而限制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自由权利。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是企业有效参与市场决策的前提条件,是激励企业不断创新、改善经营管理和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根本和最重要的机制。
第二,企业有参与市场竞争的自由权利,消费者有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国家要反对私人垄断行为,反对滥用市场势力的行为。作为消费者,人人都痛恨垄断企业和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但是,在市场垄断的情况下,“合同自由”不过是垄断者与其交易对手订立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自由,也是它们随意排挤竞争者或者随意涨价的自由。这种“自由”不仅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还会导致国家在经济和技术上长期落后的局面。德国社会学家MaxWeber曾把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称为一种机会。他说,一个社会如果将经济势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会导致市场垄断或者市场势力,其结果就是交易条件的不平等;相反,一个社会如果赋予人人都有自由追求经济利益的机会,这种社会是公平的社会,这种社会下的市场交易是平等的交易,从而能够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进取精神。
毫无疑问,反垄断法在推动经济民主乃至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方面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众所周知,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无不出于民众和企业要求反对垄断和实现经济民主的强烈愿望。而且,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也无一不是出于反对垄断和推动经济民主的目的。例如,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目的是制止企业通过共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反垄断法控制企业合并,目的是减少垄断企业,保证市场上存在着竞争的态势;反垄断法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目的是使那些因国家授权或因创新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管制,减少它们滥用其市场势力的活动;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目的是制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当前,打破行政垄断在推动经济民主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很多垄断源于政府的行为。
三、反垄断法与公平社会收入
“抄表工每天抄4次电表就可以领取10万年薪”的报道引起了人们对电力行业企业的普遍不满。实际上,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不仅仅存在于电力行业。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国家垄断行业和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垄断企业凭借市场势力剥削买方和消费者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如何打破这些行业的垄断以及在不能打破垄断的情况下如何对垄断者进行有效监管便成为我国对这些行业进行体制改革中所面临的挑战。因为垄断行业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律制度在这些行业的改革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是,这些行业限制竞争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被交给反垄断执法机构,或者被交给行业监管机构。然而,即便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处理限制竞争的案件,它们查处案件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反垄断法,而不是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的其他法律制度。
实际上,就整个国家和整个社会来说,反垄断法作为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在推动社会收入公平分配方面也是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市场竞争是一个在市场上优胜劣汰的机制,即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生产效率低的企业、不合理的生产程序和劣质产品将从市场上被淘汰掉,而高效率的企业、合理的生产程序和优质产品会被保留下来,其结果不仅优化配置了社会资源,而且由于企业的盈利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也是合理地分配了社会收入。特别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条件下,经营者不仅会在产品的质量、数量方面尽量满足市场的需要,在产品的规格、型号方面尽量满足消费者的选择,而且由于竞争的压力,他们不可能将产品的价格定得过高,这就使一些日常用品可以形成一个适当的价格水平。因为最公平的价格是市场竞争中的价格,作为消费者,我们没有理由害怕经营者之间打价格战。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我国目前不同经济部门和不同行业的利润率存在着显著差别,不同行业的职工收入存在着显著差别。然而,这不是市场优胜劣汰的结果,而是部门垄断和部门间劳动力配置不均的结果。如果我国各行业各部门真正能够贯彻执行国务院2005年《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真正允许私人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邮政、民航、金融、保险、石油等由个别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行业,那么在一个部门利润率过高的情况下,由于高利润率可以说明这个市场的供给不足,这就可以引导新的企业进入市场。因此,在打破垄断的情况下,各行业和各经济部门在利润率方面可以基本实现平衡。(王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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