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文娱协会:收费形式不合理收费主体不合法
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反对KTV收费标准的公开声明引发连锁反应,上海、长沙等地也陆续响应,为此,本网记者连线采访了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黄世球会长。 黄会长向本网记者口述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于20日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声明。全文内容如下:
声明全文
一、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的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二、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的会员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三、在上述法规法律未妥善解决之前,如果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或中国音像协会强行在广州地区开 展收费活动,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将保留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收费形式不合理收费主体不合法
黄世球会长表示,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的会员并不是反对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只是提出质疑,具体有两点:
一、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作为收费主体不合法。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正处在筹备阶段,尚未获得国家民政部的批准,没有正式成立。因此由其 作为收费主体,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认为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及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
二、收费的形式不合理。
黄会长提出,首先这个收费标准中规定收费是以包间为单位的,即12元/包间/天。标准的制定过程并没有考虑到实际的歌厅营业效益。如果一家歌厅有100间包间,一天只三间包间营业了,那么按照收费规 定,这家歌厅也照样要交100间包间的费用,这让KTV行业无法接受的。
其次,收费标准没有考虑到地区的消费差异,就广州来说,郊区和市区的消费水平也是有差异的。所 以,不分地区“打包”收费,也是让人很难接受的。
再次,收费标准对于著作的权利人来说也是不合理的,其中并没有涉及应付给著作人的利益分配。在 歌厅的实际营业中,有受欢迎的作品,也有不受欢迎的,对于这种情况,收费标准也应该给与明确。
黄会长称,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认为版权使用收费应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和议的结果。
黄会长强调,自20日协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声明后,相关部门并没有给些协会及会员施加压力,协会也没有接到任何答复,协会的会员将继续履行该声明。(立心) (责任编辑:王永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