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经全国人大通过,音乐电视作品(MV)被纳入电影作品的范畴。
2004年3月开始,华纳、环球等49家中外唱片公司委托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与全国几十家律师事务所合作,陆续向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卡拉OK经营者发送律师函,要求他们停止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音乐电视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2004年12月,国务院审议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005年12月23日,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至此,于1992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筹备中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分别成为代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006年7月18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启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
2006年7月19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向国家版权局上报《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就卡拉OK版权收费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于9月21日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责任编辑:陈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