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约定利息后向他人借钱,拿到手的钱已经被扣除了利息。对方虽有借条作为证据,法院还是判决应按实际拿到手的钱来计算本息。昨日,记者从渝中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抗诉,借钱的余某为自己挽回4000元损失。
去年4月29日,余某向胡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他向胡某借款5万元,以自家房屋作抵押,8个月后归还。 出具借条后,胡某从5万元借款中扣除4000元利息,实际给了余某4.6万元。然而不久,胡某发现余某抵押房屋的权证已被挂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偿还借款。
今年7月初,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有余某出具的借条,法院认定余某借款5万元是事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但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余某偿还胡某5万元。
判决生效后,余某不服,申诉至渝中区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判令余某按本金5万元归还本息是错误的,余某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4.6万元。根据合同法第200条:“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余某应按此4.6万元的金额计算利息。据此,检察院提起抗诉。
日前,法院再审采纳检察院的意见。经法院调解,余某只按4.6万元本金还钱。律师提醒
律师介绍,借条是借用单位或个人钱财或物品时,作为将来偿还的凭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中,它属于书证类。如果因借贷而引发官司,那么借条将成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在无其他有力的证据能推翻借条的证明力下,法院一般都围绕借条是否真实来判案。
规范的借条,一般要有标题“借条”或“(今)借到”,在正文里写明谁向谁借,借什么,借多少,何时还等,最后还要有借用人的署名,不能略写,也不能用乳名等,并且写好落款日期,也不能缩写。记者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