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儋州11月23日电(记者林书喜)近日,临高县发生一起新鲜事:临高县自来水公司以已帮退休职工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养老金为由,将该公司庞丽琴、黄秀莲、王爱莲、陈赛香、钟爱莲、陈碧芳、符爱莲等七位退休女职工告上法庭,要求上述7人返还600多元至1900多元不等的养老金。 因被告有七位,法院分为七个案子来审理。今天下午,记者在临高县人民法院法庭旁听了自来水公司诉王爱莲一案。临高县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他当了近20年法官,只听说个人告单位追讨养老金的,单位向个人追讨养老金还是第一次听说。
原告: 多交的个人部分应返还
临高县自来水公司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称,2005年11月份,公司已照有关规定为被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为其本人补缴了养老保障金。但经临高县社保征稽局核算,属个人缴纳部分应由本人缴纳。公司在办理被告退休并已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障金,现应由被告偿付给公司。被告拖欠的养老保障金,经公司多次通知派员追偿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代交养老保障金664.08元。
在法庭上,自来水公司称,被告应个人缴纳部分养老金是按被告从1996年8月至2002年3月的工资总额的6%来算的。根据县社保征稽局提供的《关于自来水公司缴纳养老、工伤保险费统计表》,被告王爱莲个人应缴纳664.08元,现这笔钱已由公司代为其缴纳,其应偿付给公司。
被告:以前发工资时已扣除
被告王爱莲则辩称,原告为其缴纳社保金是从1996年8月起到2002年3月止。在此期间,原告在发放被告工资时已从工资中扣除了个人应缴纳部分社保金。被告从没有跟原告签订过代缴社保金协议书,原告在给被告办理退休手续时也没有说明其代为原告缴纳社保金。原告称其为被告补缴了个人社保金,那原告此前从被告那里所扣除的工资哪去了?
原告第一次起诉被驳回
庭审中,原告承认有扣除过被告工资,是按工资的5%来扣,但扣了多少其不清楚。也承认在帮职工缴纳时没有告诉职工。
几名被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自来水公司就经常拖欠职工的工资,到她们退休前,已拖欠了她们18个月的工资。2001年公司领导动员她们内退时保证给她发百分百工资(每月250元),可是她内退后,公司仅发150元,有时仅发100元。反正公司只要发工资,就扣除个人所交的那部分社保金,所以公司到底扣了她们多少钱,她们不知道。
据了解,今年8月,临高县自来水公司就已将上述7名退休职工告上法庭了。当时临高县人民法院认为,这是企业和退休职工之间因缴纳养老保障金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原告在向该院提起诉讼之前,尚未向临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自来水公司的起诉。此次是原告的第二次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