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华,中文和法律双学历,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主任,白下区政协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风监督员。从事律师职业十多年。办理过数百件各种类型的诉讼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近期担任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诉讼代理人。近年来带领所内律师致力于中小型企业(公司)的法律服务,并形成该所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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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参加同事在某花园大酒店举行婚礼时乘兴与同桌划拳斗酒,因输酒,李某只好将瓶中酒一饮而尽,他顿时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并不时有阵阵的刺痛。李某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经摄片,诊断证明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李某于当天动了手术,并在医院躺了一个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4000元。原本尽兴现在心痛不已,李某认为都是酒中铁丝惹的祸,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无奈,李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损失3200元。
酒店认为,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酒店虽然为李某提供了服务,但酒水却是免费的,客户因此造成伤害,酒店不存在过错,理所当然也就不负赔偿责任。至于客户损害是因为生产厂家提供的酒水存在瑕疵,厂家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该损害应由酒水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无过错的酒店承担责任。而李某认为: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关于免费服务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李某在某花园大酒店参加李某的婚礼,并享受该大酒店酒水免费的服务,但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服务合同。因此该酒店作为服务一方的经营者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服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否则就得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李某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务时因酒店提供的酒中藏有铁丝而遭到人身损害,尽管该酒店对酒水存在瑕疵没有过错,,但这免费的酒水是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不能认为酒店提供了免费服务,酒水免费是酒店的经营手段,因此酒店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认真的审理之后也采纳了李某意见,即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花园大酒店在限期内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