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雄刘子云)11月14日至24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连生率执法检查组,对西安市、渭南市贯彻实施《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先后听取了西安、渭南两市政府、法院、检察院自2001年《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以来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汇报,并深入到碑林、长安、大荔等区县,与当地政府及团委、妇联、工会、残联等群团组织和律师、受援人、法律志愿者等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座谈。 潘连生强调,法律援助要形成社会氛围,为困难公民创造公平正义的法律环境。
潘连生指出,自《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以来,西安、渭南两市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群众组织积极履行职责,做了大量工作,在法律援助方面有一个好的开端,在有些方面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情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在贯彻实施《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应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不仅在法律条文上体现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上要体现公平和正义。通过法律援助制度,让困难群众真正感受到依靠国家法律的平等,保障他们切实的权利,感受到社会主义国家所给予的公正。
潘连生强调,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各地要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全面整合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还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加大援助工作的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健全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和服务工作站。广大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要按法律规定,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各级群众组织、社会团体、民间机构的作用,把全社会愿意为贫困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各种力量都组织起来,沟通信息,形成合力,形成法律援助网络,使法律援助工作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