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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存在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因办案经费不足也导致了一些不合法现象的产生。例如,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不按照规定上缴扣押款物,有的地方为了改善办公条件,要求检察人员承担创收任务等等。诸如此类的做法,不仅影响了检察机关正常地开展业务活动,而且也很容易滋生各种执法犯法、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因此,对于检察机关办案经费困难的问题,必须从制度源头上彻底加以解决。
从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的性质来看,《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各级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自己的检察业务活动,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活动,不是为了哪个个人或者是哪个组织或团体的利益,是代表国家,维护国家和全民的整体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展业务活动的时候,应当获得国家财政的充分支持。国家应当在财政政策上采取特殊有效的措施来保障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财政收入的来源、使用目的来看,依靠纳税人的纳税建立起来的公共财政首要目的是为了建立和维护国家机器,所以,检察机关在制度上应当获得国家财政的充分保障。
但是,自1995年我国实行财政分级管理制度以来,由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级财政体制都负有保障检察机关办案经费的责任,所以,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把大量的公共财政资金投放到经济建设领域中去了,对司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的经费保障相对减弱了,加上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又存在着相对明确的分工,所以,导致了有的地方财政亏空,缺少办案经费,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法律实施的国家机器的职能。
要从制度上彻底解决这个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由中央财政专项保障检察经费的制度。具体到目前的财政体制,可以考虑,检察机关的所有财政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交由地方财政代管,实行专款专用、多退少补的原则。对于检察机关的扣押款物也应当上缴中央财政。只有从财政体制上确立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才能真正避免有些地方因为经济不发达或地方财政用途不当导致检察机关因缺乏经费而无法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现象的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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