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想每月可得2000多元的贷款奖励,没想到不仅奖金打了水漂,20多万元的贷款也成了自己的债务。这令人头痛的事让永川市的刘先生遇上了。日前,永川市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刘先生本金、利息和奖金。
今年40岁的刘先生一直想找个项目投资。 2003年7月,永川的一家钢铁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想通过融资摆脱困境,双方很快达成一致。当时双方书面约定,刘先生用自己的房产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2万余元,借给钢铁公司周转,利息由钢铁公司支付。此外,钢铁公司还每月给刘先生借款总额的千分之十作为贷款奖励,每季度兑现一次。一年后,钢铁公司归还这笔借款。
令刘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原本应在2004年6月6日归还的本金,钢铁公司一直没偿还。不过,让刘先生欣慰的是,钢铁公司虽未按时归还贷款,但银行的贷款利息和给他本人的奖金还是一直在支付。但是好景不长,到了去年1月,钢铁公司开始停止给付贷款奖励。
每次刘先生向钢铁公司追债,得到的答复是有钱就还。到去年7月,拖了半年之久,刘先生也没见到半分钱,就把该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判决钢铁公司还款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履行。
今年5月,刘先生再次把钢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按当初的书面协议,支付每月2241元的奖励,直至该公司把银行贷款付清为止。该公司没有出庭应诉。
永川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和该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给刘先生从去年1月到今年5月的贷款奖励,共计3万余元。此后的贷款奖励仍每月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十来支付。律师提醒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沈仁刚律师认为,虽然法律对贷款奖励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这种以贷款获得奖励的方式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刘先生在和该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时,能让该公司设定相应的资产抵押或者寻找有资金实力的单位做担保,可能风险就相应减小了。
沈律师还提醒,公司和公司之间不能进行此类借贷,即使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也不能受法律保护。记者 易守华 实习生 任雪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