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平华)记者昨日从市质监局获悉,从12月1日起,包括汽车灯具等13类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面市。同日起,市质监局将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执法检查,之后则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抽样检查。
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5年发布的137号联合公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规定(以下建成《目录》),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认证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记者获悉,下月起,市质监局重点查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擅自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至于2006年12月1日前已出厂销售、进口的《目录》内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准许继续销售、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
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是以《目录》所附的13种实施规则的使用范围为准。执法检查涉及的认证产品原则上只是《目录》内的总成产品,构成这些产品的零件则不在执法检查范围内,而在对整车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时,原则上只查验整车标志,不再对部件的认证标志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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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包括: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