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著有《人民立宪思想探原》、《公民权利义务通论》、《人权研究》等学术著作。
对公共权力而言,不允许选择“人”,应该以所有人为本,就是以人人为本。
以人为本的制度化,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的权利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在法学领域,我认为是观念上的一场革命,体现在树立权利本位的法律观念。
科学发展观解决了我们发展中的两个根本性问题,其一是回答了发展的目的问题,即为了“人”,人是目的,经济是手段。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发展中的一系列的根本关系问题,这就是发展一定要全面发展,不仅仅是经济要发展,政治、文化、社会都要发展,而且要协调、可持续。
建立权利本位的法律观念,我们应该思考四个问题:以什么人为本,以人的什么为本,以人为本的制度表现是什么,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是什么。
以人为本中的“人”是什么“人”。企业家的以人为本可能是有选择的,他会以能够给他的企业带来利润的人为本;大学校长讲以人为本也可能是有保留的。而对执政党而言,对公共权力而言,不允许选择“人”,应该以所有人为本,就是以人人为本。法律人有这样一个观念:即便是被剥夺政治权利、马上要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我们也要承认他是人权主体,仍要保护他的人权。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在世界范围内最耀眼的一句话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修改预示着,我们的人权主体已经从过去的“公民主体”变成了“人人主体”。所有的人都是人权的主体。
“以人为本”要以人的什么为本。我的理解就是以人的需要为本,也就是要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的需要。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最低层次的需要是生存,其次是人的情欲、再次是人和人交往的友谊、第四是人的被尊重的需求,人的最高需求是人格的自我完善,这就是需求的五个层次。我们讲以人为本,应当从满足人的最低需要开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满足人的所有需求,应当从满足最低需求开始,这样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我们国家人权建设要从满足人的生存权开始,中国政府发表的第一份人权问题白皮书中指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因为我国现在还有2400万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
“以人为本”要满足人的需求,那么在制度上的表现是什么呢,我的理解就是应当把人的需求和人的利益转化为人的权利。以人为本的制度化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的权利,唯有如此,以人为本才具有制度意义。“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是我们一切国家机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句话在制度上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权利。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在制度建设的设计中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各种民主权利及实现民主权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以人为本的最本质性要求,就是以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本。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描绘了未来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特征,当每个人的自由都成为其他人自由的条件的时候,那个社会就是最和谐的,这就预示着每个人的自由都得到充分而全面的发展。这是一个终极的目标,是一个最高层次的目标。
我们现在民主法治建设的所有方面实际上都是为了人民的权利。第一项是立法,立法就是总结、概括和表达人民的权利,上升为法律,立法是分配一个国家的权利资源;第二项是执法,政府做的全部工作都是在落实人民的权利,为人民权利的实现排除障碍、提供保证;第三项是司法,当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司法就要对人民的权利进行补偿和救济;第四项是守法,我们每一个公民、国家机关、社会主体都在守法,守法的本质就是鼓励人们大胆地行使权利、获得权利、实现权利;第五项是护法,即法律监督,其目的和意义就在于保障人民实现权利。所以法治建设的全部环节都是为了人民的权利,法律的观念应当树立权利本位观,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作为我们全部法律工作的基础。
(本文摘自作者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上的演讲)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