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殴打消费者几耳光,判赔消费者10万元精神赔偿”,这是去年中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某打人酒吧所出的判决,此案经各大媒体报道后,在国内引起轰动。记者昨日从中山中院获悉,该院日前对另一起顾客在酒店消费时被打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消费者索要8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同样是在消费时被打,为什么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
2005年11月27日晚,中山男子吴某与朋友相约来到某酒店卡拉OK房内喝酒、唱歌。在结账时,吴某与朋友等人因埋怨账单金额过高,与酒店员工进行争执。过程中,吴某及其朋友拿起房内的酒杯就往地上摔,一连摔碎了10个酒杯和2个果盘等物,还划伤了酒店员工的手臂。当吴某结账离开时,他们被酒店的工作人员拦住,要求对摔坏酒杯、果盘及砸伤酒店员工的事情作出解释和赔偿。
由于吴某不予理睬,双方因此冲突加剧,过程中,吴某被酒店的员工打中头部。同年12月5日,吴某在出院后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等,还特别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费8万元,理由是酒店以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了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