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谢克伟报道 备受上海社会各界关注的《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昨天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昨天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该草案,明确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平等协商要求,导致发生争议,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
昨天,除了规定发生拒签纠纷后的处理办法外,审议的草案还明确了发生另外两种争议的处理办法,即虽进行平等协商,但达不成一致意见,因而无法签订集体合同,由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处理;如集体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