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9日热线消息 一村民酒后驾车跌进某村里的排水沟内不幸身亡,而村委找不到挖沟人,近日,海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某村村委赔偿死者家属25000元。
据了解,2004年8月22日晚,海阳市凤城某村村民孙某酒后骑摩托车经过某村土路。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挖沟人不明确,该村委也不能证明哪个村民是挖沟人,所以村委作为道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对管理不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