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事件
今报昨天报道,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日前召开权利人大会,就 KTV版权使用费的实施细则进行商讨。之前,沈阳、广州等地很多 K TV经营者表示,不接受版权局公布的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
卡拉OK版权费引发的争议已呈沸沸扬扬之势,争论各方各说各话,但双方都认为营业场所使用音像作品应依法交纳版权费。既然如此,就应当把这个问题纳入法制轨道解决。
从法制角度看,当前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主体当属谁家?事件焦点中的相关方目前有文化部、版权局、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等,让人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惑,何况文化部和版权局还出台了各自不同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依法制的原则来看,无论是文化部还是版权局,都是政府部门,谁过多地参与到这场收费之争中,似乎都欠妥当。至于几个协会包括尚在筹备的,是否应该在商定一个收费主体之后,再开始面向市场收费呢?
收费办法和标准也值得探讨。目前的收费标准谁都没有对依据说出个所以然来,这是产生混乱的一个根源。与此相关的还有收费办法由谁设计、谁来确定以及所收费用如何做到合理合法地分配等等。
从法制角度看,相关收费标准应经过听证程序。卡拉OK收费之争,是公众对政府行为和社会事务的关注与参与度提高的结果,是一种进步,但无论哪一方都不该仅仅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说话,而应该让所有的争论都回到法制轨道上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