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上月底曾公布说,我省自1992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截至今年11月24日,全省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647例。立法机关指出,我省属于艾滋病低流行区,但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加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在第19个“世界艾滋病日”之际,《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形成,并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首次审议了该《条例(草案)》。
迫切需要将防控艾滋病写入法规
艾滋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蔓延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我省艾滋病疫情快速增长的原因,一方面是我省加强了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大了主动监测力度,比较集中的发现了感染者;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经静脉吸毒和不洁性行为感染艾滋病的人数确实在逐年增多。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1990年成立了由副省长担任组长的省预防控制艾滋病领导小组,制定了防控艾滋病的中长期规划以及行动意见。但是,面对艾滋病防控的严峻形势,我省有关政策措施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因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一部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为预防、控制艾滋病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显得十分迫切。
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必须放置安全套
在今年全省发现的189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经性接触传播49人(有7例男同性恋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占25.93%;经静脉吸毒传播74人,占39.15%,这说明不良行为已成为我省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
立法机关在起草制定《条例(草案)》时,充分考虑到上述内容并在法规规定中得以体现:宾馆、饭店、洗浴和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这一规定时指出,在这些场所放置安全套不是“应该”而是“必须”,建议有关方面在修改《条例(草案)》时,在用词上要加以强调。
《条例(草案)》中规定,卫生、公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有计划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吸毒者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有关部门解释说,从预防艾滋病传播的角度来讲,应将禁毒宣传与防治艾滋病宣传结合起来,使吸毒成瘾者改变吸毒方式,放弃静脉注射吸毒,放弃共用针具注射吸毒的习惯。对吸毒成瘾者开展社区药物(美沙酮)维持治疗及清洁针具交换项目,在我国已获得成效,并被国家法律所肯定。
防艾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在初审《条例(草案)》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部分条款内容重复,规定不够具体,执法主体不明,法律责任欠缺等。《条例(草案)》应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责。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县级以上政府不但要统一领导艾滋病的防治工作,还应该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协调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卖淫嫖娼人员应接受艾滋病病毒检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对高危人群的艾滋病病毒的检测工作,《条例(草案)》应明确检测的重点人群,即实行自愿检测制度,但下列人员应当根据卫生部门的建议接受艾滋病病毒相关检测:
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有密切接触者;疑似艾滋病病人及性病病人;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曾接受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或血液制品者;为控制疫情应当检测的其他人员;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看守所、戒毒所、劳教所、监狱等被临管和羁押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相关检测。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血液、原料血浆和血液制品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本报记者 薛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