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为骨折患者李女士治疗时,选择了高出国产材料上万元的进口股骨头假体,结果被李女士以知情权受侵犯为由告上法院。
记者今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医院赔付李女士3000元补偿款。
2005年8月19日,家住丰台区的李女士不慎摔倒,导致其左腿骨折,被紧急送往一家医院的骨科进行治疗。
李女士诉称,治疗期间主治医生告诉她的家人,可选择的最佳治疗方案是置换股骨头,并可以使用医保报销,这种方案能让她早日康复,李女士的家人表示同意。但一个月后,其家人办理结算手续时被告知1.9万余元的人工器官费不能报销。
李女士事后了解到,针对她的伤情只需2000元左右就可以完成手术,这样就能大大减轻她家人的负担。李女士认为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医院承担医保范围之外的人工器官费1.9万余元。
在法庭上被告医院辩称,手术前已告知李女士的家属手术中置换的股骨头为自费,而且她的家人已在协议书上签字。
李女士家人认为,即便是必须置换股骨头,如果采用国产材料,费用要比进口材料便宜上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采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治疗方案并无不当。但由于医院不能证明协议书系李女士或其家属签字,故被认定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如果医院采用费用较低的国产材料,则李女士支出的费用必然会降低,故医院对于李女士所支出相对较高的进口材料使用费应当予以补偿。 |